女教练健身房“吞吐人夫小弟弟”无罪!正宫气哭...检:不算奸淫
台北一名连姓男子在厦门经营健身房,没想到居然和女员工发生亲密行为,被监看监视器
的妻子发现、气得怒告通奸。士林地检署侦查终结,认为通奸应是男女性器结合,而口交
是为了满足性欲的色情行为,因此对2人不起诉。
连男辩称,女员工是教练,当时自己在教室内做伸展动作,没想到对方就主动过来帮忙按
摩,接着双方开始亲吻,后来情不自禁口交,但绝对没有发生性行为。
由于连男在事后把监视器拔掉,因此没有拍到其他部分的影片。据《中时》报导,连妻气
哭指出没有其他证据可以显示2人有奸淫的行为,但口交已经逾越一般男女的举止、妨害
家庭,因此控告通奸罪。
检方侦查终结,认定通奸罪若要成立,应要有男女性器结合,至于口交是为了满足性欲的
色情行为、非性交,因此对连男、女员工不起诉处分。
看到以上这新闻...觉得台湾恐龙法官.恐龙检查官一堆...真的很悲哀...
何谓男女性器官结合才算通奸??
那么甲甲通奸性器官怎么结合??
百合性器官怎么结合??
恐龙检查官.恐龙法官知道要有同性通奸罪知道吗?
所以麻烦恐龙法官.恐龙检查官,先教教大家怎样才算甲甲和百合的通奸罪成立,性器官
结合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