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丁守中粉丝团-台北市长选举无效官司辩论

楼主: mark2165 (greggpopovich)   2019-03-29 18:51:38
1.转录标题︰丁守中粉丝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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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录内容︰今天3/29下午二点半,在台北地方法院开台北市长选举无效官司辩论庭,我的发言如下:
审判长、各位法官:
美国总统甘乃迪曾说:“人生本来就不公平!”
德州历史上唯一的女州长安·理察斯把它延伸:“人生本来就不公平,所以政府要公平!

我今天则要说:“人生本来就不公平,所以政府要公平,司法更是绝对要公平!”
我今天打这个官司不是为我丁守中个人,而是要维护我们民主选举制度的核心价值,就是
任何人不能藉著行政职务的优势,任意违法,尤其不能违法破坏选举制度的公平。
全世界民主法治的国家、民主选举的政府,绝对不会容许一边大家看转播开票,一边投票
的情形。台湾去年底九合一选举边开票,边投票的情形不但严重违法,也成为各国媒体报
导的笑话。做为台湾大学政治研究所的教师,做为担任了20多年的立法者,做为台北市长
的参选人,我在台北市提出市长选举无效的诉讼,就是要建立公平的选举制度,彻底遏止
行政部门挟执政优势,违法影响选举结果。审判长、各位法官,今天您们的判决,全世界
都在看,我们大家都在见证历史!中华民国的选举史,以后可不可以一边开票、一边投票
,就由您们的判决在写这一页历史。
我们律师这边准备了投影,说明中选会与台北市选委会重大违法的具体条文与事实,造成
去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四点以后,在延长投票时间将近50%的3个小时46分钟面,有
十多万人一边看着手机电视报导开票情况,一边投票,这种现象当然实质影响选举结果。
我在此要提出的问题是:
壹、中央选举委员会(下称中选会)及台北市选举委员会(下称北选会)迳自放寛认定投
票所,将室外选举人排队队伍所处的空间,均视为投票所空间之延伸( 即创设变更投票所
空间之范围),它的法源依据为何?
依据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下称本法)第18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第19条第一项本文,第57
条第四项及第65条的文义解释,应认定选罢法所谓投票所空间范围,应该是"自选举人进
入领取选举票时的空间起算",方符合上述各项条文综合文义的解释。
怎可由中选会违法以一纸新闻稿公告任意扩大投票所范围,及于外面上百公尺范围之人龙
队伍呢?
就算退一万步讲,把外面上百公尺人龙队伍都认定为投票所空间的延伸。我们看到四点以
后各电视台普遍报导,投票所外大排长龙的民众,人手一只手机,看着开票结果投票,这
当然严重违反选罢法第65条第一项第三款不正当行为及第三项投票所不得带手机的规定
;于此情形,投票所主任管理员及主任监察员,就应该按照前述规定,制止此一不法行为
并令违法选举人退出,并将选举票收回;其情节重大者,并应专案函报北选会主委。惟查
,台北市选委会未执行此一规定,台北市1563个投票所,并无任一投票所主任管理员及主
任监察员采取上述法律规定的措施。基于此,投票所室外选举人所排队伍所处空间,则当
然不属投票所空间的范围,这很明显。至于,本法第19条但书所称"已于规定时间到达投
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系指已进入投票所领取选举票,但尚未投票者而言,仍属当
然的文义解释。
我这边要提出的疑问是,中选会上述之公告,其实质内涵乃自行创设变更投票所空间范围
,请问它的法源依据为何?
贰、中选会严重违反行政正当程序及法律规定,北选委会也未执行选罢法第65条规定,实
质重大影响选举结果,严重破坏选举的公平性及公正性:
(一)、按“各项选举、罢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项之审议,应经委员会议决议”,中央选
举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第二项,定有明文。惟查:中选会关于实质变更投票所物理空间范围
之公告,却未经该委员会决议行之,不仅未遵守正当行政程序,也违反法律规定至明。
(二)、按选罢法第53条第二项规定,政党及任何人都不得在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时间
截止前,对选举发布任何的民意调查资料及报导、散布、评论或引述,其立法目的就是要
避免影响或改变选举人的选举行为。 更遑论在选举投票进行过程中,报导、散布、评论及
引述正在进行投、开票的即时讯息( 其影响或改变选举人投票行为,当然更为严重)。经
查 : 中选会并未有任何法源的依据,也未经委员会决议程序,迳行宣布于投票截止时间(
107年11月24日下午4时)前,对身处投票所物理空间外排队投票的选举人,仍可参与投票
。中选会"明知"此一公告,必然导致投票截止时间的延长,中选会既要延长投票时间,
就应该配套措施延迟开票,或至少要求NCC同歩规范媒体不得报导与评论。中选会、北选会
却带头违法,这些防止影响选举结果的措施,什么都不做!由所提呈 钧院的证据显示,在
台北市全部1563个投票所,约有半数以上的投票所及高达约11万(被告主张)至14万(我
方估算)尚未完成投票的选举人,出现史无前例的一边看开票,一边投票的荒谬现象 。
参、台北市选委会在选务办理上也有重大违反选罢法第18条第2项规定现象,光是随机抽查
2本选举人名册,就发现有47人盖手印投票,却无管理员及监察员各一人盖章证明。而抽察
调阅投票所外录影记录,也发现投票当天下午四点以后,还有人不断加入等待投票队伍,
使得人龙更长。全台北市1563个投票所,数千本选举人名册,其违法领票人数之众多,可
想而知。
中选会及台北市选委会此种重大违反正当行政程序及法律规定,其影响程面之广,投票人
数之多,怎能说对选举结果无实质重大影响?
肆、我们请审判长及庭上法官决定,中央选委会及台北市选委会公然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
免法第19条第1项、第53条第2项、第65条第1、2、3项,违反的这些法律条文,我们主张就
是违反效力规定,台北市长选举当然无效!仅以违反本法第65条第1、2、3项规定举例而言
,若依照中央选委会及台北市选委会的主张,认为投票所室外人龙队伍所处的空间,视为
投票所物理空间的延伸,请审判长及庭上法官在脑海中想像以下画面:1. ” 选举人在人
龙队伍中看手机有关台北市长选举的即时新闻、评论及报导的情景,就如同选举人在"投
票所室内"大剌剌的一手拿着手机看即时新闻,另一手拿着选举票圈选投票的情形无异;
选举人违反了第65条第1、3项的规定,其投票行为当然无效,其所投的选票当然视为废票
。2. 台北市选委会投票所的主任管理员及主任监察员,却眼睁睁的看着选举人在"投票所
室内"边看手机边投票,公然明显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却视若无睹而不按照本法第65条
第1、2项规定,制止选举人违法行为并令其退出。此乃非一般公务疏失,而是台北市选委
会行使公权力时,重大违反法规的行为,且其影响所及竟高达约780个投票所,当然构成本
法第118条第1项前段"足以影响选举结果"的要件,而该当选举无效的法律效果。由此可
证,本法第65条乃属效力规定。
综上所述,中选会及北选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及正当行政程序的行为,严重破坏选举的公
平性及公正性,且其违法行为所影响的层面,扩及约780个投票所,严重影响高达11万(被
告主张)至14万(我方估算)选举人的选举行为,综合所有证据显示,依经验法则,在选
举资讯完全不公平对等情况下,其影响范围至为广泛,对仅有差距3567票选票的结果而言
,就是对选举结果造成实质重大影响。
如果审判长及庭上法官认为这么多重大违法状况,台北市长选举还算有效,那请问以后总
统大选也如法泡制,大家都在下午三点五十九分去投票,后面排队的也能一边看开票,一
边投票,我们国家以后要如何落实民主选举的公平?
我的选举无效官司争的是台湾民主选举制度的公平合理,争的是千秋。敬盼审判长及各位
法官能对台北市长选举无效的官司,做出最公平明智的判决!我们都在见证历史,而这台
湾民主选举史上重要的一页,将由您们三位的判决亲笔写下!谢谢庭上的聆听!
※请完整转载原文 请勿修改内文与编排※
4.附注、心得、想法︰
今天丁丁去开了选举无效的官司!!
只是不晓得什么时候一审判决会出来??
我记得好像要在6个月内结案??
不过丁丁一审输 应该也会继续上诉
作者: ioupoiu (他妈的恶心甲)   2019-03-29 18:52:00
国民党要秀下限到什么时候?
作者: Anderson0819 (炸酱牛肉乌龙面)   2019-03-29 18:52:00
作者: andy199113 (Andy)   2019-03-29 18:54:00
支持丁守中!!!
作者: Stigmata (卖女孩的小火柴)   2019-03-29 18:55:00
大头目怎么会贴丁丁的新闻
作者: Hayleybear   2019-03-29 18:56:00
吵死了他
作者: Senga41 (kevin)   2019-03-29 18:57:00
KMT都没人要理你了 你还在自嗨
作者: oginome (荻野目洋子)   2019-03-29 18:59:00
时空牢笼真的是很可怕的事情
作者: mehmed1453 (小亦)   2019-03-29 19:04:00
好了啦丁丁
作者: guitarspirit (e^ipi=-1)   2019-03-29 19:15:00
支持丁守中选总统还丁丁公道啦
作者: zxcelephant (阿光)   2019-03-29 19:16:00
靠北喔,不然所有人塞进去教室吗?
作者: kuninaka   2019-03-29 19:16:00
万一柯被他弄到选举无效 我看有趣了
作者: guitarspirit (e^ipi=-1)   2019-03-29 19:17:00
真的认为自己委屈了 自己是为了捍卫民主 更该出来选总统啦 这样才能让台湾人民还你一个公道啦
作者: yyan1218 (今天下雨了吗)   2019-03-29 19:18:00
丁能儿
作者: guitarspirit (e^ipi=-1)   2019-03-29 19:18:00
选总统了啦 这种为国为民的情操 不选总统太可惜了
作者: pppyy (333)   2019-03-29 19:23:00
还有二审啊
作者: hygen (海波)   2019-03-29 19:35:00
支持丁丁选下届市长!!但我不是台北人XDD
作者: hmnc (香菜党终身党工)   2019-03-29 19:37:00
全台都在边开边投,有种全台重选啊!
作者: nnkj (井上吃鸡)   2019-03-29 19:50:00
当年马英九操作弃宋保连都没事了 丁守中怎不帮宋争取公道?
作者: alegria (艾丽)   2019-03-29 19:51:00
废话一堆
作者: wayne971 (wayne)   2019-03-29 20:32:00
都忘了这个人的存在啦
作者: just30lover   2019-03-29 22:13:00
这咖还在啊
作者: DCHC (纯爱基本教义派♥)   2019-03-29 22:56:00
人生而平等,但是因为人性本恶,所以自己毁掉公平的人生。
作者: peermyheart (澄心)   2019-03-29 23:24:00
其实这份诉状还算有点精彩,但是仍然很多地方是强词夺理譬如投票所之延伸=/=投票所本体,还是有差别的不能带手机进去是因为避免桩脚绑票(拍照亮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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