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很多小吃店为什么不能转台呢!

楼主: TED781120 (苍夜歌)   2019-03-22 18:28:06
※ 引述 《goetze (异教神)》 之铭言:
: 其实我刚刚想到一个问题
: 这样的做法
: (假设有)
: 是违反了哪一条法律规定?
说的没错,讲真的我也是觉得这样很怪 但就是想不到犯哪条法,
今天闲暇之余找了半天还是没看到。
: → goetze: 有立委说是公平交易法20-2、3条 03/22 15:15
公平交易法第20条,
有下列各款行为之一,而有限制竞争之虞者,事业不得为之:
一、以损害特定事业为目的,
促使他事业对该特定事业断绝供给、购买或其他交易之行为。
二、无正当理由,对他事业给予差别待遇之行为。
三、以低价利诱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阻碍竞争者参与或从事竞争之行为。
四、以胁迫、利诱或其他不正当方法,
使他事业不为价格之竞争、参与结合、联合或为垂直限制竞争之行为。
五、以不正当限制交易相对人之事业活动为条件,而与其交易之行为
乍看之下好像有那么回事,但我们一条条看,
第一条的前提是“以损害特定事业为目的”,请问看特定电视台损害什么特定事业?
如果说新闻台刻意播放假消息攻击特定事业,
首先问题不是给顾客看新闻的人而是发出假新闻的新闻台,
再者真的有假新闻、造谣足以损害特定事业者,也不是用这条款去处罚,
让特定机关场所只播放合法的特定电视台并不能解释为损害特定事业,
而且像现在饮料店很多都从开门开始都一直在播自家影片广告而非播放的电视台节目者,
难道构成“对该特定事业断绝供给、购买或其他交易之行为”吗?
第二条前提叫做无正当理由,
那何谓正当理由?
依据公平交易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
○基于出清存货或尽速变卖商品的考量,而对即将下市的产品予以特别折扣优待的情形。
○成本差异:例如厂商基于运输、包装、行销等成本不同,而给予不同折扣或交易条件的情
形。
○交易数额:例如对订货量大或购买金额较大者,给予较高订货折扣的情形。
○信用风险:例如对于来往较久、信用评选等级较佳的客户,给予较佳的价格或付款条件的
情形。
○其他合理之事由:例如对慈善机构基于公益原因给予较低之供应价,给予较优惠的价格

或视往来厂商配合程度的好坏,给予不同待遇的情况等。
所以第一,假使今天特定场所老板有做一个业务:“收特定电视台的钱播放他们的指定节目
”,
除非明显该节目犯法,否则本来就可以这么做,
然后如果多家电视台申办此业务,我们要知道,做生意本来就可以“我不想卖”,
也就是小吃店主因为自身立场选择不接受也是很合理的,
追根究底,特定电视台并没有要老板“只能收他们的钱”,
老板只播他们的东西,要嘛只有他们付钱,要嘛老板只想跟他们收钱。
第三条第四条前提不重要,重点是“阻碍其它竞争者”,
还是一样,特定电视台没有要老板“只能收他们的钱”,
除非老板是受要胁“你不播我就杀你全家”,否则这条就不成立。
而第五条的交易相对人相对电视台就是小吃店老板,
那么跟第四条类似,特定电视台必须以不正当手段妨碍老板做生意才会吃这条。
当然我毕竟不是律师,只是有经验上几次法庭而已,
搞不好哪个律师有本事说服法官这些行为犯法,
但至少要用公平交易法去讲,我是觉得很牵强,被打脸机率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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