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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米
47分钟 ·
谢谢大家的指教和意见,对造成的纷扰或不安,我很抱歉,也容我再来说明;
酒驾的处罚,有行政罚和刑事责任,这两者的区别,当然也包括酒驾者饮酒的程度和有无
死伤的结果;
目前我们的法律规范,酒测值在0.15以上0.25以下,未发生致死致伤的结果,是用道路交
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第一项最前段,处新台币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当场移置保管
汽车,并吊扣驾照ㄧ年;目前协商的修法方向,是要处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当场移
置保管汽车,吊扣驾照二年,这是我在前面贴文里讨论的情况,还请大家明了;
若酒测值在0.25以上,未发生死亡的结果,即被认定不能安全驾驶,目前的法律规范是用
刑法185-3第一项来处罚,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酒测值超过0.25,又肇事致人于伤,这时法律的处罚,是用刑法284条第一项过失伤害加
上刑法183-3第一项,数罪并罚两条罪;而有关刑法284的过失伤害罪,是告诉乃论罪,刑
度是在六个月以下,目前委员会审查也通过加重版本,刑度为一年以下;
酒测值超过0.25,又发生致人于死亡的结果,目前处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徒刑,这也
是目前法务部要修法的方向,若是酒驾再犯,要从重量处无期徒刑;若酒测值超过0.25,
又发生致人重伤的结果,目前处罚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若酒测值在0.15到0.25,但发生致人于死或伤&重伤,除了道交处罚条例第35条第
一项中后段的规定,其刑事责任也会因为违反道交处罚条例,要加重其刑1/2;
杜绝酒驾,加重处罚,是大家修法的共识方向,酒驾肇事致人于死或伤,社会更是零容忍
;
只是罪与责,要如何相当,不同的酒驾程度和有无造成死伤的结果,如何做不同的差别处
理,也请大家审酌;
另外有关本次道交处罚条例委员提案修正的重点,还有连坐处罚,没入车辆,悬挂特殊车
牌,也有很多的讨论,再请大家指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