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扁案大回顾

楼主: goetze (异教神)   2019-03-18 19:12:20
嘘 takuminauki: 跟乡民认真就输了XD03/18 16:57
→ takuminauki: 扯一堆 就是不敢面对实质影响说有很大的问题03/18 16:57
→ takuminauki: 就是我上面写的 责任不同 但会被认为是同罪03/18 16:58
嘘 airswalker: 我看你才在瞎扯03/18 17:29
嘘 airswalker: 不在法定职权内会构成其他犯罪好吗 03/18 17:33
噗!!
这些人真有趣
郑文龙的打法
出了很大的问题
这早就有人指出来了
偏偏这些人还在用郑文龙喂的资料幻想陈水扁无罪
郑文龙的打法问题出在哪里?
就是忽略了李界木
郑文龙完全没想到李界木的问题
而李界木被判有罪
判决书也写了
陈水扁吴淑珍都被视为共同正犯
也就是说
李界木有罪
陈水扁吴淑珍就不可能无罪
https://www.rclaw.com.tw/post-274-8165
目前我国刑法对正犯的法源乃系依据刑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之
行为者,皆为正犯。”那共同实行犯罪行为要如何判断呢?一般实务认定须具备下列的要
件:
一.犯意之联络-共犯相互间要有一同犯罪的意思及决意,
二.行为之分担-共犯间就犯罪的行为须一同实施或分工合作。反之,若未具备上述要件
,即无可能符合犯罪之正犯。
陈水扁跟李界木有无犯意之联络?

"李界木见所推动之方案受阻,已非其职权所能解决,遂通知蔡
铭哲立即向吴淑珍报告所面临之困难。吴淑珍得到蔡铭哲之报告
,乃将该案情形告知陈水扁,于征得陈水扁之同意,以电话通知
蔡铭哲,表示陈水扁要了解推动之困难,请蔡铭哲转知李界木前
往总统官邸,直接向陈水扁报告。李界木即于九十二年十二月底
,在蔡铭哲之安排下进入总统官邸,当面向陈水扁报告所面临之
难题。陈水扁于听取李界木之报告后,遂允诺会向行政院进行了
解,以解决此事。"判决书这样纪载
陈水扁跟李界木有无行为之分担?

"陈水扁为解决此问题,立即于九十三年一月上旬召集行政院院
长游锡 、副院长林信义、国科会主任委员魏哲和及科管局局长
李界木等人,在总统府进行会商。会议中先由李界木报告龙潭工
业区并入新竹科学工业园区之相关事宜。林信义则表示不同意见
。游锡 更提及:这个时候选情很紧绷,如果推动是否会引起一些
困扰。经短暂讨论后,陈水扁即当场裁示:该做就要做,不能因
选举或外界有质疑就停顿,龙潭案即采用第一方案,以先租后买
方式取得,并指示于二、三个月内与达裕公司谈妥土地价格,如
果达裕公司不接受,整个案子就打消等语。
最高法院的判决书
早就说明得很清楚
"陈水扁、吴淑珍上诉意旨,辩称上开行为非总统之“法
定职务”,该金钱为介绍买卖土地之“佣金”,非属贿赂,不成
立职务上之行为收受贿赂罪云云,为无理由。至于中华民国宪法
增修条文公布后,总统与行政院院长间之权限如何定位,学说上
固有不同论述。但本件之前揭违法行为,并不因我国是否采行双
首长制,而异其结果。况李界木为科管局局长,具有公务员身分
,其以“先租后购”方式将龙潭工业区土地并入新竹科学工业园
区,为其职务上之行为,与之共同实行此部分犯罪行为而收受贿
赂者,仍应论以共同正犯,陈水扁、吴淑珍之前揭辩解,亦难认
为有理由。(二)、共同实行犯罪行为之人,在合同意思范围以内,
各自分担犯罪行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为,以达其犯罪之
目的者,即应对于全部所发生之结果,共同负责,不问犯罪动机
起于何人,亦不必每一阶段犯行,均经参与。又关于犯意联络,
不限于事前有所协议,其于行为当时,基于相互之认识,以共同
犯罪之意思参与者,亦无碍于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数共同正犯之
间,原不以直接发生犯意联络者为限,即有间接之联络者,亦包
括在内。从而除共谋共同正犯,因其并未参与犯罪构成要件之实
行而无行为之分担,仅以其参与犯罪之谋议为其犯罪构成要件之
要素,故须以积极之证据证明其参与谋议外,其余已参与分担犯
罪构成要件行为之共同正犯,既已共同实行犯罪行为,则该行为
人,无论系先参与谋议,再共同实行犯罪,或于行为当时,基于
相互之认识,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参与,均成立共同正犯。"
也就是说
实质影响力只是说明当初的政策确实受到陈水扁的指示而变更
整个过程就是个犯罪行为
李界木跟陈水扁吴淑珍都是共同正犯
郑文龙漏掉了李界木的部分
这是他的失策
然后有人只吃郑给的资料
判决书写得很清楚
到底看是不看?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18-03-18 16:57:00
跟乡民认真就输了XD扯一堆 就是不敢面对实质影响说有很大的问题就是我上面写的 责任不同 但会被认为是同罪
作者: airswalker (键盘小妹)   2018-03-18 17:29:00
我看你才在瞎扯不在法定职权内会构成其他犯罪好吗
作者: game721006 (Simon)   2019-03-18 19:14:00
就跟有人不承认开罗宣言一样,脑残到死都是脑残
楼主: goetze (异教神)   2019-03-18 19:17:00
早说了~~陈水扁在龙潭案上谋划=>执行=>收钱,是样样不缺哪来啥实质影响力入他于罪?
作者: airswalker (键盘小妹)   2019-03-18 19:20:00
所以证据扁知情珍收钱的证据在哪?_?
楼主: goetze (异教神)   2019-03-18 19:22:00
所以上面所说的犯行都一次跳过?噗!!!尽量的恶搞都没关系~~只要说不知道有收钱就好?
作者: game721006 (Simon)   2019-03-18 19:25:00
扁无罪已经是绿脑的信仰,不要跟狂信徒讲道理
作者: airswalker (键盘小妹)   2019-03-18 19:29:00
唉 果然说不出证据吗? 原来不珍真有收钱也能成为共犯大开眼界扁有罪已经是屎蛆的信仰,我也不期望法盲能懂法理说扁有罪的麻烦解释换法官 押人取供教唆伪证的合理性不知道珍有收钱 那到底哪的犯意联络?_?别告诉我是因为法官的想像力 我会笑死因为你们是夫妻所以你一定知情 这种白痴的言论就不说出来让人笑了
楼主: goetze (异教神)   2019-03-18 19:49:00
喔~那请问喔~陈水扁强力介入龙潭案是为了?
作者: airswalker (键盘小妹)   2019-03-18 19:58:00
阿灾 我又不是扁 动机是啥干我屁事陈水扁强力介入龙潭案是为了钱->那是你个人想像没证据 只能说珍有罪 根本连结不到扁
作者: takuminauki (蚊子)   2019-03-18 20:27:00
都说了几百次根本没证据显示扁知情你写了一堆 但重点还是完全没有阿阿扁的贪污罪要成立 1.要是吴的共犯 2.要有职权上面拉哩拉扎一堆 就是没写到阿扁知道吴淑珍收钱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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