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CHC (纯爱基本教义派♥)
2019-03-18 10:48:01※ 引述《Orisinal (http://orisinal.com)》之铭言:
: ※ 引述《takuminauki (极右派万岁)》之铭言:
: : 推 DCHC: 沈律师的政治思想错误,滥用职权要分成事务官与政务官。 03/18 01:41
: : → DCHC: 事务官滥用职权,收贿不做事,与政务官滥用职权,收贿不做事 03/18 01:41
: : → DCHC: 两种行为的影响不同,实质影响说有道德判断,沈律师应该先 03/18 01:42
: : → DCHC: 指责法官的道德判断。 03/18 01:42
: : → DCHC: 如果沈律师没说出道德判断的正确标准,则他的意见有误。 03/18 01:44
: 拜托不要来秀下限
如果你是Mark,感谢你的回应,
但是你说错了。
: 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说
: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六千万元以下罚
: 金:
: 一、意图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违背法令收募税捐或公债者。
: 二、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以诈术使人将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 三、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罚之。
法官认为前总统的行为是贪污治罪条例处罚的行为。
: 刑法121条说
: 公务员或仲裁人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
: 益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七十万元以下罚金。
不正利益的意思是不正当,这是道德判断。
: 根本没区分什么政务官事务官,只是问题在什么叫做职务上之行为而已。
你看错了,我问的是这篇所转贴的沈律师的法律意见。
因为他认为总统的职务与事务官的职务不同,
他认为总统没有职务收贿的行为。
另外,转贴的意见说
没有职权而收贿不关说 责任最轻
有职权而收贿关说 责任最重
这是形式逻辑的诡辩。
沈律师以法律科学(无神论)来看,
但是以形式逻辑的诡辩,解释贪污治罪条例,
会让承办业务而收贿的事务官,
比非承办业务而收贿的政务官、民选总统,受到更多的处罚。
假设事务官收贿必须接受更多的处罚,依照比例原则,
应该是事务官收取最大金额(例如亿元以上)的贿款,才会有最重的责任。
但是将政务官与事务官分开说的意思,
是说总统任命的政务官是决定政策,不是执行业务,
所以政务官的权力影响范围更大。
而民选总统是一国之中,权力最大的政务官,
所以法官仍以贪污治罪条例认为前总统的行为错误。
: 在扁案之前 以往的相关判决都是采法定职权说居多,也就是相关法规有规定
过去的判决不是处罚总统。你把两个不同的例子说成相同的。
: 是你的职权,你收贿就成立不违背职务受贿罪;但是扁案很神奇就采用
: 实质影响力说,只要法官判断在你的影响力之下造成的结果,又有收贿事实
: 就可能成罪。
: 更神奇的是扁案之后又很少用实质影响力说来判断成立受贿罪。就刑法的角度
: 而言,浮动的实质影响力标准根本难以预料,特别是越大的职位,好像什么情形
: 都可以套用实质影响力下去说明。法院也知道这种情形,所以近来也倾向限缩
: 实质影响力的方向去下判决。
因为实质影响力是说明,拥有庞大权力的人,滥用权力影响他人的自由意志,
逼迫他人做出错误行为。
: 你说有没有道德判断,当然有道德判断,但是我们何必指责法官的道德判断?
: 重点是刑法成罪与否应该与道德判断结果不相关联吧! 更不用考虑什么道德判断
: 的正确标准,根本没什么正确标准,也许过一百年大家的想法又不同了。
你说错了,
法官说的实质影响力,其实包含道德判断,这也是条文说的"不正"。
箴言4:27也是说"正"。
而民选总统违反贪污治罪条例,与处罚事务官的例子不一样。
所以法官说的实质影响力,意思如同"藉势借端",都有道德判断。
但是你最后一段话,反对我们必须以道德判断来认定"不正",
你也否认我们必须遵守道德真理(十诫、正义)。
求神怜悯我们的错误,感谢神保护我们幸福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