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扁案大回顾

楼主: Orisinal (http://orisinal.com)   2019-03-18 07:34:34
※ 引述《takuminauki (极右派万岁)》之铭言:
: 推 DCHC: 沈律师的政治思想错误,滥用职权要分成事务官与政务官。 03/18 01:41
: → DCHC: 事务官滥用职权,收贿不做事,与政务官滥用职权,收贿不做事 03/18 01:41
: → DCHC: 两种行为的影响不同,实质影响说有道德判断,沈律师应该先 03/18 01:42
: → DCHC: 指责法官的道德判断。 03/18 01:42
: → DCHC: 如果沈律师没说出道德判断的正确标准,则他的意见有误。 03/18 01:44
拜托不要来秀下限
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说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六千万元以下罚
金:
一、意图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违背法令收募税捐或公债者。
二、利用职务上之机会,以诈术使人将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121条说
公务员或仲裁人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七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本没区分什么政务官事务官,只是问题在什么叫做职务上之行为而已。
在扁案之前 以往的相关判决都是采法定职权说居多,也就是相关法规有规定
是你的职权,你收贿就成立不违背职务受贿罪;但是扁案很神奇就采用
实质影响力说,只要法官判断在你的影响力之下造成的结果,又有收贿事实
就可能成罪。
更神奇的是扁案之后又很少用实质影响力说来判断成立受贿罪。就刑法的角度
而言,浮动的实质影响力标准根本难以预料,特别是越大的职位,好像什么情形
都可以套用实质影响力下去说明。法院也知道这种情形,所以近来也倾向限缩
实质影响力的方向去下判决。
你说有没有道德判断,当然有道德判断,但是我们何必指责法官的道德判断?
重点是刑法成罪与否应该与道德判断结果不相关联吧! 更不用考虑什么道德判断
的正确标准,根本没什么正确标准,也许过一百年大家的想法又不同了。
作者: bluewild (bluewild)   2019-03-18 08:28:00
扁案很明显有针对性,光这点就该重审,法律还可以针对某人!?同状况就可以针对某人变成大水库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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