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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运局再次澄清C1/D1土地开发案媒体报导事项
北市捷运局针对近日媒体报导C1/D1土地开发案内容,提出下列澄清事项,避免不实报导影
响外界视听:
一、 C1/D1开发案采国际标招商,必须依法成立新专案公司才能签约,而审定条件通知书
系依个案审查作业而定,并非本案必然要件
1.
本开发案系采国际标招商方式办理,为确保C1/D1开发案投资金额专款专用、投资人财务独
立及后续作业顺利,并符合本开发案之目的及相关法令规定,投资人须知规定最优申请人应
依法成立新专案公司再与北市府签订投资契约,否则无法成案。
2.
最优申请人成立新专案公司为本次甄选案签约程序相关之必要事项,新专案公司设立申请作
业刻正于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审议中。
另最优申请人(新专案公司)应于捷运局之书面通知送达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签约程序,并于
签订投资契约前,缴交履约保证金,逾期视为放弃最优申请人资格。
依最优申请人规划内容,经审标结果,大致符合投资人须知规定,目前并无另订审定条件之
必要。各项作业均符合公平、公开程序。
3.
媒体指称市府打破29年来未发给审定条件通知之规定,有意护航最优申请人,与事实有所不
符,特予澄清。
二、 C1/D1开发案采国际标规格招商,申请人得为外国公司、大陆地区法人或其于第
三地投资之公司,惟均须符合投资人须知第六条所定之资格条件、并为我国法令准予投资者
1.
捷运局于100年办理C1/D1开发案第5次甄选作业,投资人须知第五条已规定:投资申请人如
为大陆地区法人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则另须符合“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
”规定。
2.
北市府为期土地开发案申请人基本资格规定周全,105年6月29日修正发布“台北市办理台北
都会区大众捷运系统开发用地征求合作开发投资人财力及开发资金认定基准”(下称财资基
准),除参照共同投标办法修正共同申请法人数,并增列外国法人、大陆地区法人或其于第
三地区投资之公司应符合相关法令规定。
3.
本次甄选案规定新专案公司发起人应为最优申请人全体成员,且营业登记应有大楼开发租售
业、不动产租赁业等相关营业项目,按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颁布之“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
资业别项目”并未开放住宅及大楼开发租售业、不动产租赁业项目。
故最优申请人香港商南海发展团队成立之新专案公司,若经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认定为大
陆地区法人或其于第三地投资之公司,将无法与北市府完成签约。
4.
外界质疑第五次招标仅开放外国公司及本国公司参与投标,何以本(第6)次招标扩及大陆
地区法人?此质疑与事实有所出入,特此澄清说明。
三、 北市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之立场,遵循相关规范据以执行签约作业
1.
依本案投资人须知规定,最优申请人应成立新专案公司与北市府签订投资契约,因最优申
请人为香港及马来西亚籍公司,在台成立公司尚须通过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审查,目前最
优申请人已于108年1月25日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提出新专案公司成立之递件申请,亦依
照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要求,多次进行文件之补送,刻正于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审议中
。
2.
综上,俟新专案公司成立,捷运局将以书面通知最优申请人,依捷运局检附的投资契约书制
作约定之正副本契约份数及缴交履约保证金,并于30日内限期完成签约程序。
相关作业程序仍秉持公平、公正、公开之态度,恪守相关法令及甄选文件规范办理,期待早
日实现“国家门户,首都地标”的愿景,携手民间投资人、地主共创三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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