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真是太好笑了值得引出来保存。
→hanslins: 没人帮扁全家护航,我只替陈护航,因为她没罪。
2011年8月17日陈幸妤伪证罪案三审判有期徒刑三个月,缓刑两年定谳。
→hanslins: 所以就是要陈大义灭亲就是?大家都圣人真棒。
我是凡夫俗子,所以我只要求我做得到的,我做不到的没资格要求别人。
刑事诉讼法第180条
证人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自诉人之配偶、直系血亲、
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者,
或与被告或自诉人订有婚约者。
得拒绝证言。
同法第181条
证人恐因陈述致自己或与其有前条第一项关系之人受刑事追诉或处罚者,
得拒绝证言。
华人社会就是理盲滥情,法律早就给没种大义灭亲的废物后路了,
自己还想骗法官是还想赖给谁?
→hanslins: 三个月很重?依2011年的气氛,啥都可以入罪。
我是没有仔细看判决,但这种刑度就是一般正常人都可能为家人犯的。
我是没跑过法院,也希望别跑,但任何事的比例原则要对。
没上过法院不懂法律不知道法院怎么攻防,
不过觉得自己有资格决定法律已经判刑的人是无罪,
觉得任何人都可能去吃这个三个月牢饭。
→hanslins: 你没遇过怎知自己不是你说的废物?
啊就遇过啊,问题法律允许你闭嘴啊www,
是多没是非观才会觉得家人有罪要包庇到底才会觉得做伪证很正常应该无罪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