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
杀“小灯泡”符合减刑要件?凶手当庭:我有精神病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620500
王姓男子杀害3岁女童“小灯泡”,一、二审都被依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杀人罪处无期徒
刑,但最高法院以高院相关论述理由不备、理由矛盾、未尽调查证据职责等理由,发回更
审。高院上午行准备程序,王当庭说“我有精神病,应符合刑法19条(减刑要件)”。
2016年3月28日,“小灯泡”和妈妈王婉谕出门,她当时骑着滑步车,王(36岁)突然靠近
,抓住“小灯泡”的头,拿剁刀往颈部砍杀,妈妈急喊“救命”。王称自己是“尧帝”、
“四川皇帝”,认为杀了女童就会有女人投怀送抱,帮他传宗接代。
王的律师团表示,王承认犯罪,而他有思觉失调症病史,有刑法第19条之二适用,进而影
响如何量刑、包含刑前、刑后监护处分应在审酌;而王的病症也是犯案的主要动机,请法
院调查思觉失调症与犯罪事实的关系。
在侦查、一审阶段,荣总医师刘英杰、慈济大学教授陈若璋分别做过精神鉴定、心理衡鉴
。刑法第19条“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
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若因这原因而减低辨识行为违法能力,也得减轻其刑。王的
律师认为,要认定是否适用该条文,不是医师的专业,但刘英杰在士院交互诘问时回答了
这个问题,踰越分际。
高院今更审时,王的律师再度以刘英杰“踰越分际”而主张鉴定无证据能力,还质疑陈若
璋在访谈王时所使用的HCR-20量表是否具备专业适格。
王的律师团也提出多名法学教授的名单,声请由他们提出对两公约、人权事务委员会有关
一般性意见对我国的效力,提供法律意见,甚至想请台北市立联合医院松德院区院长杨添
围为被告刑精神鉴定,并对过去的鉴定为鉴定审查。
检察官强力反对,还指出某些辩方提出的法律学者根本只是“象牙塔里的学术资格”,辩
方提出对矫正机构有研究的学者,检方也认为他只是“协同”不是主持人,专业度有疑义
。针对辩方想找总统府人权委员会委员来提供法律意见,检察官也认为根本是侵犯审判核
心,没有送司法鉴定的必要。
告诉代理人丁稳胜表示,辩方想排除刘英杰的鉴定,却没说明证据排除法则的法律依据,
这只是证明力的问题,而一审认为王姓凶手没有辨识能力与控制力欠缺的问题,只是因两
公约与人权事务委员会报告而直接认定无法处死刑;原二审法官则是直接认定王有精神疾
病而判无期徒刑,遭最高法院废弃、发回,希望更审能进一步厘清两公约等和刑法19条的
竞合与适用。
告诉人也希望更审不要耗费在无谓的法律研究上。法官谕知候核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