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从来不在律师费的高低
首先,陈菊的作法有律师“双方代理”的问题
捐款人捐给高市府,高市府说受灾户要先拿到钱,就要把“求偿权”让渡给高市府
结果同样有国赔责任的高市府,不告自己,只告荣化跟华运
这是不是拿善款图利自己?
其次,灾民的律师,他的职责应该是“拿到最大的赔偿”
不用去在乎这笔求偿是谁出的
而高市府用善款请的律师
却把很大的心力用在“降低高市府的责任”
这甘受灾户屁事?
而更恶劣的是
法院判决“灾民拿善款,依然有向高市府求偿国赔的权利”
但那时已经超过时效了
高市府用六千多万元的律师费
向灾民说谎“等官司很慢喔,你可以先拿善款,但拿了就不能告市府了喔”
拿灾民的善款请律师来骗灾民,这种政府难怪会下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