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闻驻美代表处政治组现任的组长姜森因派外任满也无意延长,
因此由未经过特考的赵怡翔担任驻美代表处政治组组长,
个人认为有违法问题.
外交部驻外代表机构组织规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E0000013
代表处得置左列人员:
一、代表,特任 (派) 或简任 (派) 。
二、副代表,简任 (派) 。
三、顾问,简任 (派) 或聘用。
四、组长,简任 (派) 或荐任 (派)。
五、副组长,简任 (派) 或荐任 (派) 。
六、秘书,荐任 (派) 。
七、主事,委任 (派) 或荐任 (派) 。
八、雇员。
组长要简任或荐任职等, 赵怡翔转为咨议职等, 怎能当组长?
再看驻外外交领事人员任用条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07
第 3 条
驻外外交领事人员,应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
一、曾经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外交领事人员考试及格。
二、曾经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国际新闻人员考试及格,且配合行政院组织调
整移拨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派赴驻外机构。
三、具有公务人员任用法所定与拟任职务相当之任用资格,曾在教育部认
可之国内外大学毕业,精通一国以上外国语文,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一)在外交部、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或由外交部派赴驻外机构担任荐任
职以上职务满三年。
(二)曾任原行政院新闻局或原派驻驻外新闻机构荐任职以上职务,配合
行政院组织调整移拨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派赴驻外机构,其移拨或派
赴前后担任荐任职以上职务合计满三年。
四、于本条例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曾任驻
外机构简任第十二职等以上职务且经外交事务职系或新闻职系铨叙合
格。
前项第三款之员额,不得超过同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除驻外机构馆
长外之员额合计数百分之十五。
第 4 条
简任驻外外交领事人员,除须符合前条规定外,并应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
一:
一、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相关规定取得升任简任官等任用资格。
二、任外交部或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简任职务。
三、任驻外外交领事人员简任职务。
第 5 条
荐任驻外外交领事人员,除须符合第三条规定外,并应具有下列各款资格
之一:
一、任外交部或北美事务协调委员会荐任职务一年。
二、任驻外外交领事人员荐任职务。
三、曾任原行政院新闻局荐任职务,配合行政院组织调整移拨外交部或由
外交部派赴驻外机构,其移拨或派赴前后担任荐任职务合计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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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第5条简任与荐任的驻外条件皆得符合第3条通过特考的规定,
赵怡翔不管原本是简任,还是后来转咨议比照荐任,他也是没通过特考,
没资格当政治组组长.
Tigerlily在这一篇刻意忽略第3条,还把第4条删改...
#1SEThkKf (Hate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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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要看聘用人员是否能担任政治组组长
外交部今天回应,林子扬是外交部聘用的咨议人员,根据相关规定,
咨议的聘用不限于只能在驻地聘用。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378110
借用Tigerlily的po文
[讨论] 赵怡翔原来只有‘咨议’的职等
#1SENj067 (HatePolitics)
赵怡翔先前担任部长办公室主任时为简任10等,本俸二级,现在转聘为一等咨议,
驻外期间的月薪标准比照荐任一等秘书人员支薪。
以上不难看出赵怡翔跟林子扬其实是一样的,都是代表处聘用的人员,职等为咨议.
但聘用人员根本不得当政治组组长阿,因为以下
聘用人员聘用条例
http://weblaw.exam.gov.tw/LawArticle.aspx?LawID=E020063002
第七条(不得适用之职务)
聘用人员不适用各该机关组织法规所定简任职或荐任职各项职务之名称,
并不得兼任有职等之职务。
各机关法定主管职位,不得以聘用人员充任之。
政治组组长如果是驻美代表处编制表内的职位名称, 那把政治组组长这名称当作
头衔送给聘用人员使用, 就是触犯聘用人员聘用条例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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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讲哪些驻外人员不必经过特考
驻外外交领事人员任用条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07
第 2 条
本条例所称之驻外外交领事人员如下:
一、大使、公使、常任代表、副常任代表、参事、副参事、一等秘书、二
等秘书、三等秘书。
二、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馆领事、总领事馆领事、副领事。
前项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职务,因业务需要调派具有拟任驻外机
m构所需之经历或领域专长人员担任时,得不受第三条、第四条资格之限制
。但其员额,除特任大使及特任常任代表外,不得超过其编制员额百分之
十五。
除了大使、常任代表及副常任代表,
被聘用的人员也是不用特考的,但被聘用的人员是不得担任组长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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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各路人马依法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