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张棋龙/公司法为一人而修改?海水采矿

楼主: cheng19420 (宰宰)   2019-01-04 00:03:24
民进党成立前的“党外人士”常说:“法律千万条,欲用家己乔”,台语押韵浅而易懂
,揶揄司法为政治服务。但在那个所谓的威权年代,尚未曾闻当权者为维护涉案一人而
法律为之修改的。
 公司法第19条第1、2项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不得以公司名义经营业务或为其他法
律行为。违反前项规定者,行为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五万
元以下罚金…”第377条原规定:“第19条于外国公司准用之。”也就是,依照原公司法
之规定,外国公司非在其本国设立登记者,不得在中华民国申请认许,当然就不能在我
国以公司名义经营业务或为法律行为。
 去年3月间,前市长林佳龙宣称中市府与德国人赫夫曼签署投资额达1100亿元的海水采
矿合作计画备忘录(MOU),此当属法律行为。而全案经媒体揭露系闹剧,赫夫曼本人亦
承认他的“公司”在德国“不能依一般公司方法办理注册”。显然不是一家合法登记的
“公司”,若赫夫曼是以公司名义与台中市府签署备忘录,即触犯了法规。刑责虽不重
,但却是一窥全案堂奥的切入口。
 巧得不可思议,自55年7月19日公布后不曾修过的公司法第377条,在千亿海水采矿案
爆发后,很快被立法院修了,第19条之规定不再被准用于外国公司,同法的第371条第1
项规定则修改为:“外国公司非经办理分公司登记,不得以外国公司名义在中华民国境
内经营业务。违反前项规定者,行为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在107年8月1日公布,
原法条的“为其他法律行为”被排除在罚则之外了。
 虽然整部公司法在此次的翻修规模甚大,但在时间上,这条的修订不免予人有为千亿
海水采矿案相关人解套而临时挟带的联想。又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1项规定:“检察官
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应即开始侦查。”在该案发生后,去
年4月即有人到台中地检署告发其涉及诈欺,检察官若从公司法切入查办,不难将全案查
明公诸于世,但迄未闻有检方发动侦查行动,更让国人觉得该案深不可测。
 再依刑法第2条之规定:“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行为时之法律。但行为后之法律
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修改后的公司法对赫夫曼有利,所涉
之公司法刑责,似已被免去追诉。而这一切都在悄悄进行、发生,媒体未及注意其中关
连及奥妙,成了漏网新闻。
 台中市长卢秀燕上任的第二天,公布了前市长林佳龙与德国人霍夫曼签署的千亿海水
采矿案霍夫曼的简报、备忘录。她说要续追本案,是真抑只是摆个样子?据说已找不到赫
夫曼,他是否只是人头?是否已离台或匿藏或已“被消失”,令人好奇。
 1100亿元的投资案,金额相当于台中市一年总预算,不能因尚未出资就此无声了结。
但司法侦查仍需赖检调,在当今政府废了特侦组,又豢养了一条放言要对付办绿司法官
的监委狂犬后,法务部下的昔日中检打贪悍将们,可能为免替自己及长官惹麻烦,只能
在寒冬暂时蛰伏吧。
新闻来源imedia
新闻网址:
https://www.i-media.tw/news/detail.html?id=11838
备注:黑龙果真够黑,黑到让人傻眼。
作者: esther918 (Esther710K)   2019-01-04 00:07:00
太多巧合,必定有鬼?
作者: e8804282 (aina94wo)   2019-01-04 00:09:00
作者: Benegas (英属维京群岛)   2019-01-04 00:10:00
这...感觉不单纯啊
作者: cutejoin (剑道呆呆鼠)   2019-01-04 00:15:00
感觉怪怪的
作者: BHB619 (祐)   2019-01-04 00:17:00
黑龙名符其实 楼下党工快护航
作者: keydata (keydata)   2019-01-04 00:18:00
其实合作备忘录真的就是没啥用啊林当时只是好大喜功拿出来骗骗选票,不用想太多什么图利的阴谋论~
作者: DCHC (纯爱基本教义派♥)   2019-01-04 02:32:00
MOU不只是备忘录,林佳龙签的是MOU。
作者: andy199113 (Andy)   2019-01-04 04:12:00
垃圾无耻民进党 一群混帐
作者: swgun (杨 威利)   2019-01-04 04:42:00
还好台中输了 不然根本没人敢写这篇
作者: okgod (!)   2019-01-04 07:18:00
打了一整篇抓到林佳龙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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