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总统马英九被控泄漏侦查秘密及个人资料,二审判刑4月。最高法院举出原审事实记载
笼统、江宜桦是否无权知悉等4大理由,以原审有判决理由不备等违法,今天发回高院更
审。
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只以抽象标题性方式,笼统记载马英九以口头方式泄漏“陈荣和财产
来源不明案”、“柯建铭之个人资料”等秘密,并未将马转述的具体内容详加认定记载明
白,不足成为论罪科刑及法律适用的依据。
第二点理由指出,泄漏是指使无权或不应知悉秘密之人因而知悉或处于可得知悉的状态,
依公务员惩戒法规定,行政院所属部会首长若怠忽职责或言行不检,行政院长有权移送弹
劾,江宜桦是否是无权或不应知悉秘密之人即非全无疑窦,但原审未详加厘清说明。
第三点理由则提到,马英九辩称依宪法执行职务,处理将发生的政治风暴,但原审认为依
江宜桦等人证称当晚讨论结论是不干涉、不指导,可见马英九并未行使院际调解权。最高
法院认为,马英九等人当晚是否讨论到阁员去留与政治责任,江宜桦、罗智强证述矛盾,
原审未说明取舍理由,直接做出对马英九不利的认定,判决有证据上理由矛盾的违误。
第四点理由则指出,司法关说之人若涉及司法行政首长,对司法公正与公信力的破坏之钜
,非一般私人关说所能比拟,政府对司法关说的适当处理攸关司法公信力及维护社会安定
秩序功能,本案是否与“增进公共利益”无关,原审未加以论述,有判决理由不备的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