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主管机关已回应公务员加班议题

楼主: cat886688 (cat886688)   2018-12-27 17:30:07
回应内容好像爽到简任文官
希望国民党执政时
能帮全体公务员的加班费改成劳工制度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41bbc9df-c1b7-41fd-ba6d-5d847ef9f61a
回应日期 2018-12-27回应机关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
分析说明
本案经与提案者取得联系,其主要诉求如下:公务员加班费计算比照劳动基准法(以下简
称劳基法)平日工作8小时后加班之加班费,前2小时按每小时薪资额再加给0.33倍、后2小
时加给0.67倍;休息日前2小时加给1.33倍、2小时后加给1.67倍。提案人建议公务员延长
工时本质与劳工无异,故建议公务员加班费应比照劳基法加成发给。
研商办理情形
一、查加班费比照劳基法加成支给议题前并同公务人员加班时数限制等建议于本参与平台
提出,并于106年2月13日达到附议门槛。其中加班时数部分,因涉公务员服务法及公务人
员保障法规范,经转请铨叙部及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表示意见;至有关加班费及加
班补休部分,经本总处通盘检讨“各机关加班费支给要点”(以下简称支给要点),于107
年1月24日邀集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机关召开“研商支给要点修正草案相关事宜会议”获致
共识后,签陈行政院于107年4月10日以院授人给字第1070037347号函核定修正支给要点规
定,自同年5月1日生效,放宽补休期限、删除原规范各机关加班经费不得超逾90年实支数
8成之限制及简任主管人员得支领加班费等规定。
二、 至有关加班费比照劳基法规定加成发给部分,经前开107年1月24日会议讨论,各主
管机关并无具体共识,考量公务人员与政府属公法上职务关系,并非劳工与雇主之私法契
约关系,其管理事项各有其法令规范,又事涉各级机关经费负担,爰于各主管机关有共识
前,仍维持现行规定,并经本总处并同前开加班补休及加班费支给规范之放宽于107年6月
13日上传本参与平台补充回应说明。
三、本案就拱拱君所提加班费加成支给相同之建议再补充说明如下:
(一)107年5月起已放宽各机关加班经费限额规定,各机关加班费回归机关预算编列程序,
已赋与机关弹性,不受过去各机关90年度加班费实支数额之8成限制,考量当前政府财政
状况,在有限之加班费预算下,加班费比照劳基法加成恐将造成加班费之分配更不均并使
预算提早用罄;又如加班费加成支给,恐排挤人事费项下如待遇、保险等其他项目支出,
容宜审慎考量。
(二)又公务员与国家间系属“公法上职务关系”,与劳工与雇主间之私法上劳雇关系不同
,其适用法规及所订各该权利义务规范亦有所差异。宪法第18条规定人民有服公职之权利
,保障人民有依法令从事于公务暨由此衍生之身分保障、俸给与退休金等权利,又公务人
员保障法亦对公务人员身分予以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剥夺,显见公务员之身分保障,较劳
工因雇主单方的职务授与关系,雇主可随时透过管理阶层的意志及所订定的规则决定或改
变工作条件、内容乃至于工资报酬与福利保障为佳。显见公务员享有一般劳工所不能主张
之公法权利如依法领取俸给、退休金或抚卹金等特别的待遇及保障。
(三)以整体而言,公务人员之任用、待遇福利及退抚等法律皆不同于劳工,不宜仅就加班
费加成部分因规定未如劳基法为佳而期迳予比照,尚需衡酌公务人员整体人事管理制度,
分别就公务运作效能、加成支给所增加之各级政府财政负担等面向考量通盘检讨。
四、另针对提议之利益与影响中所提“108年起政府临时人员起薪均调到3万起,然而基层
如初等考试及格公务员起薪扣除退抚等与临时人员实领薪资所去不远”等情,为免误解,
特予澄清如下:
(一) 基于公部门各类职务间之工作性质与业务专业性及繁重程度容有差异,为适度维持
各类人员间待遇之衡平,公部门主动解决低薪方案系在提升公务机关(含国营事业)内现
支待遇水准被低估者之薪资,期生示范效果,带动民间企业加薪,而非全面齐头式的调薪
,爰非各类临时人员齐头式全面调薪至3万元。
(二)又各类人员待遇向系以薪给总额计算,公务人员按月拨缴之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
临时人员依劳工退休金条例提缴之劳工退休金均为间接薪酬之一环,属延迟给付之薪给,
是以尚不宜扣除提拨退休抚卹基金等费用后之薪给相互比较。
参采情形
一、本总处前已就仆君于本参与平台所提加班补休及加班费支给所提建议会商中央及地方
各主管机关后,签陈行政院放宽如下,已初步适度回应民众所提意见:
(一)加班费支给更符实需及管控弹性:本案经多次会商财主等相关机关,并经人事长与
主计长协调后,方删除各机关加班费限额上限规范,回归预算程序办理,使加班费之支给
更符实需,并赋予各主管机关管控弹性。
(二)放宽简任主管人员得支领加班费:除首长、副首长外,其余简任以上主管人员均得
依规定核实支领,就简任主管人员之加班得依机关需要及经费编列情形衡酌给予金钱奖励
,以衡平对待其加班之补偿。
(三)放宽加班补休期限:由6个月延长至1年,以鼓励员工补休并增加运用弹性。
二、有关加班费加成支给部分:前经各主管机关充分沟通意见建议维持现行规定,并签陈
行政院核可。
后续推动规划
考量加班费支给规范甫于107年4月10日修正,并自107年5月1日生效,放宽自91年订定以
来加班经费限额规定及简任以上主管人员不得支领加班费之限制,变革幅度相当大。又制
度施行未满1年,对各级机关财务影响无资料可资评估,本案所提比照劳基法加成支给可
能再增加政府财政支出,宜俟制度运行一段时间后,视实际情形再适时通盘考量。
作者: MADAOTW (MADAO)   2018-12-27 21:47:00
请说重点三行20字以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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