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大陆地区人民购置不动产相关说明

楼主: mind324 (mind324)   2018-12-25 20: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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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人民购置不动产相关说明
一、大陆地区人民可以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吗?
答:依91年4月24日 华总一义字第09100075590号令修正公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
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69条,对陆资来台投资不动产,由禁止规定修正为许可
规定。故经许可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
(以下简称陆资公司),始得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
二、何谓大陆地区人民?
答:
(一)依据本条例第2条定义如下:大陆地区人民: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
(二)同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关于大陆地区人民之规定,于大陆地区人民旅居国外者
,适用之。
(三)依上述规定,大陆地区人民无论其已来台湾居留、居住或结婚,在未依法取得中华
民国国籍以前,均属大陆地区人民,其拟购置台湾地区之不动产,均应依本许可办法规定
办理。
三、大陆地区得为台湾地区不动产登记之权利主体有哪几种?
答:
(1)大陆地区人民。
但现担任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之职务或为成员者,不
得取得或设定不动产物权。
(2)经依本条例许可之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
(3)经依公司法认许之陆资公司。
四、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陆资公司证明文件如何申请验证?
答:依本条例第4条规定,目前实际作业,系由行政院委托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负责
验证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是以申请人应先检附经大陆地区县市公证处公证之相关证件,
再向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申请验证。
五、如何办理大陆地区人民(专指自然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应备哪些应备
文件及如何办理?
答:
(一)身分证明文件:
大陆地区人民持大陆地区制作之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居民身分证文书,向大陆地区县市公证
处办理涉台公证书,再向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申请验证之文件。受托人为大陆地区人
民,受托人之身分证明文件及委托书均应依上述规定办理。
(二)申请书:
向不动产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洽取或网络下载。
(三) 申请机关:
直接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地政机关申请。
六、大陆地区人民(专指自然人)取得不动产物权后,日后移转该不动产有何限制?
答:依本许可办法第6条之1规定:“大陆地区人民取得供住宅用不动产所有权,于登记完
毕后满三年,始得移转。但因继承、强制执行、征收或法院之判决而移转者,不在此限。
”取得前项供住宅用不动产,于登记完毕后三年内,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移转之预告登记。
七、何谓因“业务需要”,得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
答:依本许可办法第7条规定系指:
(一)业务人员居住之住宅。
(二) 从事工商业务经营之厂房、营业处所或办公场所。
(三)其他因业务需要之处所。
八、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陆资公司,为供业务需要,申请取得、设定或移
转不动产物权如何办理?应备哪些文件?
答:
(一)证明文件:
经经济部核准设立之公司文件。
(二)申请书:
向不动产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洽取或网络下载。
(三)申请机关:
直接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地政机关申请。
九、 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受理申请案件,如何审查陆资申请案件?
答:
(一) 由于申请取得之不动产,实际坐落于各直辖市或县(市)辖区
其实际使用情形 为何,是否属本办法第2条禁止取得:
第2条: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以下简称
陆资公司)申请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不予许
可:
一、依土地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各款所定之土地。
*下列土地不得移转、设定负担或租赁于外国人:
一、林地。二、渔地。三、狩猎地。四、盐地。五、矿地。六、水源地。七、要塞军备区
域及领域边境之土地。
前项移转,不包括因继承而取得土地。但应于办理继承登记完毕之日起三年内出售与本国
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辖市、县(市)地政机关移请国有财产局办理公开标售,其标售
程序准用第七十三条之一相关规定。
二、依国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细则所划定公告一定范围之土地
三、依要塞堡垒地带法所划定公告一定范围之土地。
四、各港口地带,由港口主管机关会同国防部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所划定一定范围之土地。
五、其他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划定应予禁止取得之土地。
及第3条特殊事项之管制:
第3条: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或陆资公司申请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
或移转不动产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许可:
一、 影响国家重大建设者。
二、涉及土地垄断投机或炒作者。
三、影响国土整体发展者。
四、其他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为足以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之虞者。
地方政府应本土地所在地之管理机关立场,先予审核后,叙明理由,再报请内政部许可。
(二)另为明了大陆地区人民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目的,申请书中并应填列用途
目的及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权利价值等,俾利依本许可办法审查。
(三) 大陆地区人民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依本许可办法规定均应列册管理,
并以电脑建档,本项资料得提供财政部、中央银行、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及相关机关查询之
需。
(四)申请案件仍应依现行土地使用相关管制法令予以管制,如有违规使用情事,应依都
市计画法及区域计画法处罚之机制处理。
十、经许可取得不动产后,如何办理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可停留多久期限?
答:
(一)检具台湾地区土地建物登记簿誊本,依“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
办法”第3条之1,向内政部入出境及移民署申请许可进入台湾地区。
(二)大陆地区人民依前项规定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之停留期间:
依“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第12条第3项规定,大陆地区
人民已取得台湾地区不动产所有权者,其来台停留期间及入境次数,不予限制。但每年总
停留期间不得逾四个月。
4.附注、心得、想法︰
要陆委会海基会审查,中央有权不卖,三年不得移转。
p.s.这是阿扁开放的。
楼主: mind324 (mind324)   2018-12-25 20:27:00
这篇在帮阿扁护航: https://goo.gl/Yzmzxt
作者: AntiCompete (PapaOfAntiComeprtitive)   2018-12-25 20:31:00
所以我们今天加强开放力道,拼经济、救房市,没什么不妥啊
楼主: mind324 (mind324)   2018-12-25 20:36:00
今天high一天,前题根本错了。还有是阿扁开放的,只有DPP今天high一天,前题根本错了。还有是阿扁开放的,只有DPP可卖台。
作者: takenostand ((紫色隱者))   2018-12-25 20:39:00
记得小英有降低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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