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这个之前卡管案已经吵过了一次,但对象不同关系也不同,大家再来复习一次吧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之职责范畴规则”参考范例
http://www.selaw.com.tw/LawContent.aspx?LawID=G0100298
第三条
应有至少一席独立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对于下列应提董事会决议事项,
应有全体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独立董事如无法亲自出席,应委由其他独
立董事代理出席。独立董事如有反对意见或保留意见,应于董事会议事录
载明;如独立董事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表达反对或保留意见者,除有正当
理由外,应事先出具书面意见,并载明于董事会议事录:
一、本公司之营运计画。
二、年度财务报告及半年度财务报告。但半年度财务报告依法令规定无须
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者,不在此限。
三、依证券交易法(下称证交法)第十四条之一规定订定或修正内部控制
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四、依证交法第三十六条之一规定订定或修正取得或处分资产、从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资金贷与他人、为他人背书保证或提供保证之重大财务
业务行为之处理程序。
五、涉及董事或监察人自身利害关系之事项。
六、重大之资产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七、重大之资金贷与、背书或提供保证。
八、募集、发行或私募具有股权性质之有价证券。
九、签证会计师之委任、解任或报酬。
十、财务、会计或内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一、对关系人之捐赠或对非关系人之重大捐赠。但因重大天然灾害所为
急难救助之公益性质捐赠,得提下次董事会追认。
十二、其他依法令、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议或提请董事会之事项或经主
管机关规定之重大事项。
前项第十一款所称关系人,指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所规范之关系
人;所称对非关系人之重大捐赠,指每笔捐赠金额或一年内累积对同一对
象捐赠金额达新台币一亿元以上,或达最近年度经会计师签证之财务报告
营业收入净额百分之一或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五以上者。(外国公司股票无
面额或每股面额非属新台币十元者,本项有关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五之金额
,以股东权益百分之二点五计算之。)
前项所称一年内,系以本次董事会召开日期为基准,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已提董事会决议通过部分免再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