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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oastdown (none)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新闻] 有影响言论自由之虞!AIC发公开信 吁政
时间: Thu Dec 13 19:46:54 2018
1.媒体来源:
风传媒
2.完整新闻标题:
有影响言论自由之虞!AIC发公开信 吁政院撤回数位通讯传播法草案
3.完整新闻内文:
2018-12-12 21:48
假消息议题发酵,行政院所提“数位通讯传播法”草案(通传法)。由网络平台业者所组
成的亚洲互联网联盟(Asia Internet Coalition, AIC),针对此修法寄发公开信给行政院
长赖清德, 表示行政院在11日对此草案的说明,背离“马尼拉中介者责任原则”的修法
初衷,修法发展令人不安,显示政府与产业间缺乏持续、实质的沟通,并建议行政院撤回
原案,以利行政院与所有关系人持续沟通、讨论。
由LINE、Facebook、Apple等网络平台业者和主要科技公司组成的亚洲互联网联盟(AIC)
今天发出公开信给行政院长赖清德,要求行政院撤回数位通讯传播法草案,以利重新审议
。
亚洲互联网联盟(Asia Internet Coalition,简称AIC)的主要成员为参与国际投资及经
济贸易的全球互联网与科技公司,旨在代表产业团体,促进亚太地区对互联网政策相
关议题的认知及沟通。联盟成员包括Amazon、Airbnb、Google、Facebook、Apple、
Twitter、LinkedIn、Expedia、Rakuten、LINE及Yahoo(Oath)等公司。
AIC表示,行政院曾于今年12月11日就“数位通讯传播法”草案作出相关说明,而其内容
在实质上及根本上,似已背离了行政院依循“马尼拉中介者责任原则”所提出、并于2017
年11月26日由行政院送至立法院审议的原草案版本所持的初衷,AIC对此表示“慎重的关
切”。
AIC指出,上述草案近日令人不安的发展,显示了台湾政府与产业间缺乏持续性的实质沟
通。这些发展引发AIC对台湾人民的言论自由的高度关切,这也将对未来投资及产业开发
并推广新服务造成阻碍,更将影响台湾数位产业的未来发展。
“判断资讯真假是高度主观议题,恐有影响思想交流风险”
AIC进一步强调,由于判断资讯的真假是一高度主观议题,且有牺牲资讯取得及合法思想
意见交流自由的风险。AIC认为,以管制资讯传达及讯息交换为设计的立法规范,无法有
效解决不实资讯所造成的问题。
AIC认为,以管制资讯传达及讯息交换为设计的立法规范,无法有效解决不实资讯所造成
的问题。AIC举例,他们知道德国已制定打击仇恨言论的专法,但在未有充分时间让多方
关系者深入沟通讨论的情况下,不精确地参考外国经验而推用到台湾法规的做法,恐将对
台湾人民言论自由、人权造成深远影响。
因此,AIC请求行政院以该法律案原提案者身分,向立法院撤回原案,以利行政院重新进
行进一步审议,并让行政院与所有关系人进行持续、畅通及合作的沟通。
AIC表示,为避免立法措施可能无意中限制言论自由及基本人权,AIC要求对于任何现有法
规、准则及诚信原则,均应作广泛解释,尽可能提供充分且具实质意义的意见表达机会,
并让台湾政府、非营利组织、产业及其他多方关系人均可共同合作,共享创新想法。
AIC说,台湾多次被无国界记者组织、自由之家等机构评为亚洲最自由的国家之一,排名
高于新加坡、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韩国、日本等邻近亚洲国家,如此成就归功于台
湾一直以来持续坚守的民主价值,以及其对于言论自由及新闻自由的长久维护。
AIC也表示,虽然不实资讯是一个高度复杂及重要的议题,但AIC成员在协助他国政府的经
验非常丰富,AIC已准备好协助台湾政府实现创造一个更安全、更美好网络世界的决心。
AIC期待能有更深入的讨论机会,确保在此议题的合作上,能有最公平和谐的结果。
“马尼拉中介责任原则:中间人应免于第三方内容承担责任”
为避免侵犯言论自由,行政院说明,在“数位通讯传播法”草案最重要的参考依据,即为
马尼拉中介者责任原则(MANILA PRINCIPLES ON INTERMEDIARY LIABILITY)。根据“马
尼拉中介者责任原则”,“中间人应免于对第三方内容承担责任”、“没有司法机关命令
,不得要求对内容进行限制”以及“内容限制请求必须清晰、明确,且依照正当程序”、
“法律、内容限制命令,和实务做法必须通过必要性和比例原则的检验”、“法律、内容
限制政策,和实务做法必须遵循正当程序”、“透明度和问责机制必须建立在法律、内容
限制政策和实务做法中”。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bit.ly/2Gh6HvW
5.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