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者: Yu-Cheng Liang 6月 12, 2015
陈水扁被冤枉了吗?
写于2014年12月5日
最近常常被问到扁案,也看到吕秋远律师,他那篇狗屁不通的文章,被一堆迷弟迷妹们转
贴、点赞...实在看不下去了....
先澄清阿扁目前关起来,不是因为阿扁无罪,法院滥权羁押。是因为阿扁有四个案子判决
有罪确定。判决有罪确定的有:
a. 龙潭购地案,陈水扁判刑11年,并科罚金1.5亿新台币定谳。
b. 陈敏薰人事案,陈水扁判刑8年,并科罚金1000万新台币定谳。
c. 龙潭案洗钱部份:陈水扁有期徒刑2年、罚金3百万元。
d. 元大并复华案:陈水扁有期徒刑10年、罚金1亿元。
上述四个案子,并合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科罚金2亿5千万元
就讲最重的a、b、d三个案子,这三个案子都卡在一个问题,先当作陈水扁知道并默许吴
淑珍收钱,也知道收钱的目的,而且陈水扁也真的前去对负责这三案的人关说、施压 (实
际上有些都是缺乏证据,法院事后脑补的)。仍然不会构成贪污治罪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对
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重点在于,这<职务上行
为>怎么解释。
刑法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叫做罪刑法定原则,其中有个很重要的内容,叫<罪刑明确
性原则>,也就是法律条文应该要非常清楚明确,而且也必须在文义范围内寻求合理的解
释。不管法律条文写的不明确,还是审判者不依照明确的法律条文来做解释,都是违背了
<罪刑法定原则>。想想看,整部刑法若只有一条,"害人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让人
没办法判断什么叫做"害人者"。或是法律明明就写"公务员",啊审判者把小歪厨房2里面
卖小黄瓜的也当作公务员,加重其刑。干! 那这样大家还要混吗?打包移民了啦~~~刑法
典形同虚设,只要审判者想入罪,你就有罪。
所以如果刑法上写的事"职务上的行为",那就不应该把非职务上的行为,也就是非该公务
员职权内的行为,都套在人家头上。事实上,我国法院扁案以前,也都依法处理。公务员
收了钱,帮人家办坏事,分成两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