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秋远这篇讲算很清楚
为什么总统贪污罪的对价关系
应该采实质影响力说
总统的职权就只有两岸 国防 外交
但实质影响力全国最大
扁珍搞了几十亿....给钱的全部如愿以偿
你要采法定职权说?
法匠也没法匠到这种程度
2018扁迷真的该走出厕所 接触人群
不要再喊什么 建国基金 阿扁没贪污
这类会让人笑死的话了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41204/518224/
选举结束后,我本来想暂时不评论政治。因为我向来秉持“政治过量,有碍健康”的观点
,我们应该关心政治,但是不需要沈迷于论战。。不过有“本来”就会有“但是”,而且
“但是”一定比“本来”重要。但是,已经有十几个朋友希望我对于阿扁的事件评论,所
以我“勇敢的”尝试分析自己的观点,提供参考。
为什么我要说“勇敢的”?阿扁,是我最不愿意碰触的争议人物,因为他包含了我太多政
治上的爱恨。他是第一个民进党籍的总统(2000-2008),却也是第一个涉嫌贪污治罪条
例被判刑确定有罪的总统。我曾经对他充满期望,却也对他充满失望。国民党最爱拿他来
救援施政失败,所以他有救援投手神的称号,外号“扁维拉”(洋基的救援神名字是李维
拉)。政府只要哪里做不好,就是“前朝阿扁遗毒的缘故”。根据台中荣总的医疗报告,
他现在的身体精神状况极为不好,但是法务部不准许他保外就医,而是把他关在培德监狱
,或者我们这么说,慈禧太后把光绪皇帝幽禁在孤独的瀛台中。阿扁在卸任后,司法案件
如雪片般飞来,目前为止,无罪的部分有辜仲谅政治献金案、机密外交款项案。特侦组查
无实证签结的部分,有海角七亿洗钱案(2014年8月6日,特侦组签结)、侵占机密公文案
(2014年8月28日,特侦组签结)。审理中尚未定谳的部分,有国务机要费案、国泰并世
华案、教唆伪证案、侵占公文案。但是,判决确定的部分,有陈敏薰行贿案(2010年11月
11日,8年)、以及龙潭购地案(2010年11月11日,11年)、龙潭购地案洗钱部分(2012
年7月26日,2年)、元大并复华案(2012年12月20日,10年),目前法院定阿扁的执行刑
是20年(上面有罪的部分加起来是31年,但执行20年)。
换句话说,目前与阿扁有关的案件,四件有罪,四件还没确定,二件无罪、二件签结(意
思也是无罪)。所以说,为什么“阿扁没罪还要关”,这是不正确的说法。阿扁一共被判
了四件刑案确定,而且总共要关上20年(假释是另外一回事)。判决是否合理?我等等会
谈谈自己的意见,但是判决有罪确定,却是事实。简单来说,判决有罪的根据,大致上都
是有人要求官、合并金控、卖地给政府,却去找阿扁或阿珍,而他们收钱以后,当事人得
偿所愿,所以判刑。举例来说,陈敏薰想要当大华证券董事长,所以去找阿扁处理,后来
只能让她担任101大楼董事长;元大与复华要合并,也去找阿扁,最后法院认为总统有收
钱办事;辜家要卖土地给竹科,还是去找阿扁,最后法院认定扁家也有收贿,所以判刑确
定。这些诉讼都有一个共同的关键点,也就是陈总统的角色是什么?究竟是“法定职权说
”,还是“实质影响力说”。前者的意思是,总统只能有宪法上赋予总统的职权,例如接
见外宾、颁发徽章、任命行政院长等等,法定职权内,无法影响有决定权的政务官;后者
的意思是,总统除了上述的权力外,因为有人事权等等,实质影响力其实很大,可以影响
有决定权的政务官。这两者的差别就是,陈敏薰给阿扁钱要官,法定职权说认为,根本就
是政治献金,她给错人了,阿扁不负责大华证券的人事,应该是财政部长负责的,所以阿
扁即使收钱,也没有关系。另一种说法则认为,财政部长当然是听阿扁的,因为阿扁对于
部长的任命有实质影响力,所以有对价关系,成立收贿。最高法院对于这一系列的案件判
定标准,采取实质影响力说,判处阿扁有罪。但是在林益世收贿的案件里,台北地方法院
的法官却采取法定职权说,也就是林益世担任立法委员或是行政院秘书长,并没有任命中
钢董事长或影响中钢董事长的法定权力,因此林益世即使收钱,也不是收贿,仅判处七年
有期徒刑。所谓“党证无敌”的说法,就从这时候开始流传。说实在话,我个人比较倾向
于“区分说”,也就是某些政务官我会认为是“实质影响力说”,但某些政务官或事务官
,我可能会认为是“法定职权说”。以阿扁或林益世为例,用法定职权说来判定,我比较
不能接受,因为如果我是政务官,总统交办,我当然照办,他是我最大的老板,我才不会
去管行政院或是财政部怎么说,总统最大。林益世当时炙手可热,大家都知道是南台湾第
二号人物,马英九钦定的青年团长、行政院秘书长,我要是中钢的人,当然也会听从林益
世的“建议”。但是,林益世的案件,如果一味要骂法官判决不公,跟阿扁标准为何不同
,会有个小问题。也就是中钢从“表面上”来看,是个早已民营化的公司。行政院秘书长
,怎么影响一间民营化公司?这么说好了,好比我现在要买五月天演唱会的票,但是买不
到,所以我请林益世去帮我跟经纪公司“乔一下”,然后我付给林益世一笔钱,这时候林
益世算不算收贿?问题就来了,经纪公司怕不怕(或爱不爱?)林益世?要不要给林益世
面子?林益世真的给我票,可能是因为经纪公司想签他当演员,可能是因为他是立委,可
能是因为他是马英九的爱将,可能是希望他将来当文化部长的时候可以支持五月天。
谁知道经纪公司给林益世面子,真正的动机究竟是什么?当然,我认为“跟中钢要生意”
,与“跟五月天买票”,还是有程度上的不同,中钢其实官方色彩还是很重,也会看政府
面子。所以我认为,林益世如果是帮我拿五月天演唱会的票,可能要采法定职权说,但是
拿中钢的生意,可能就是实质影响力说。这一点我跟台北地方法院的法官看法不一样。阿
扁的案子,与林益世的案子不同的地方就在这里,阿扁对于财政部、金管会、内政部、竹
科管理局,究竟有没有影响力?我们应该采取法定职权说?还是应该采取实质影响力说?
我个人之所以比较倾向“实质影响力说”的原因在于,总统对于这些部长们,当然会有影
响力,如果以阿扁只有宪法上的权力,来认定阿扁不可能影响部长的合并金融机构决定或
是人事任命案,所以收钱不算收贿,我觉得说不过去。所以,到目前为止,我认为阿扁确
实有收贿,判刑有罪确定,我也没有太大的意见,但是我坚决认为,阿扁现在应该保外就
医。首先,阿扁的身体状况确实不佳,而且又有严重的忧郁症,有家人陪伴肯定比较好。
况且保外就医的时间根本不列入刑期计算,法务部究竟在担心什么?法务部对于阿扁的身
体状况,一直没办法提出有公信力的说法,而放任政治仇恨不断的衍生,不谈蓝绿和解,
只谈人道考量,有必要这么对付一个已经没有政治力量的人吗?不要再说阿扁无罪了。司
法上我已经表达我的意见。至于政治上?我只能说,如果将他与阿辉伯老总统相较,实在
是让我无言以对。我认为,无论是采取法定职权说,或是实质影响力说,他都不应该收这
些钱,并且让这些款项在海外流转。他辜负了差一点可以成为真正台湾之子的机会,如果
不是马英九这个台独的强大催生者,台湾主体性的发展,或许会倒退更多年。他,至今都
让我爱恨交织,这是我最后对他的评论,我只能点到这里了。(本文摘自吕秋远脸书)
※ 引述《mikrangel (米克天使)》之铭言:
: 自诩为是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那么无论对方是谁就应该用正常的法律程序来制裁,
如
: 换个角度如果今天换成是你自己,被阿扁式的法律方式对待,你自己会怎么想。
: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阿扁被这样搞,就算真的有罪,那只是硬拗成有罪的。
: 平风造雨四无君:
: 无我不能之事,无我不解之迷,无我不为之利,无我不胜之争。
: http://i.imgur.com/M9TWhYd.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