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lessbless: 父母到时候都死了不支持也有办法吧 12/07 03:29
→ csixty: 继承权有什么问题? 12/07 03:30
→ likeaprayer: 继承权到底有什么问题... 12/07 03:48
→ likeaprayer: 一样是你的孩子继承 他的配偶是同性异性有差别? 12/07 03:50
问题哪有那么简单,你以为继承权只是配偶和父母的争议吗?
民法继承篇:
第 1138 条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如果同性婚姻不能领养子女、父母过世,那么配偶有没有继承权,就会由第三顺位
的兄弟姊妹来继承。按照台湾人的尿性,这种诉讼打定了。
然后,台湾的情况和国外其实非常的不同,因为释字748的解释逻辑有很大的问题:
又本案仅就婚姻章规定,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
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是否违反宪法第22条保障之婚姻自
由及第7条保障之平等权,作成解释,不及于其他,并此指明。
“本案仅就婚姻章规定”、“不及于其他”的说法让这个解释效力跨不出民法亲属
篇婚姻章,更别说跨到隔壁的民法继承篇了。
很简单的问题,配偶间的相互继承,和大法官说的同性两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
”有任何关系吗?很明显没有,因为这是一个活人一个死人的法律情况,而不是两个
活人的共同生活关系,所以专法定成同性婚姻的伴侣关系在死后立刻消灭、遗产不能
相互继承,这样搞都不会违背释字748的意旨。
同样道理,民法亲属篇通则章所谓姻亲关系:
第 969 条
称姻亲者,谓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及配偶之血亲之配偶。
释字748从头到尾只提两人世界,那关第三人什么事?专法写成你们两人自己去同性
婚姻世界里生活,不会和任何人成立姻亲关系,这样写都没有违背释字748的意旨,同
样道理也可以应用到亲属篇的父母子女章,不要忘记小孩同样是第三个人。
支持同性婚姻的人一直把释字748当成一个万灵丹,但我一直觉得这是一个毒药,而
且还没有大法官写协同意见指出这些问题,结果到现在都还没有人敢说破问题的严重
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