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lyourshit (都你的大便)》之铭言:
: 刚收到台北市刑大来电
: 问我有没有参加PTT赌盘,赌高雄市长的事情
: 还要我去台北市刑大作证
: 我一口就回绝
: 100P折台币多少?
: 依照上次新闻报导台币1比90的话
: 也才1块多台币
: 搞这些毛是作什么?
: 奉劝版主以后千万不要开赌盘
: PTT最好也将开赌盘这个功能封印
: 这年头神经病真的是不少
刚查了一下自回
依照刑法第266条 普通赌博罪
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赌博财物者,处一千元以下罚金。但以供人暂时
娱乐之物为赌者,不在此限。
当场赌博之器具与在赌台或兑换筹码处之财物,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然后实际判例:
依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项“普通赌博罪”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
场所赌博财物者,处一千元以下罚金。但以供人暂时娱乐之物为赌者,不在此限”,上述
普通赌博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系必须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赌博财物,
传统的赌博场所皆是赌客穿梭其中,使用实际赌具进行赌博的实际地点,即占有实际空间
体积之实体,且可透过人之知觉直接感受其存在之空间。因此本条所谓“场所”,通说解
释上应为实体世界中之有形场地。
参与网络赌博的赌客,是否构成刑法上述普通赌博罪,须视网络上所谓的“虚拟空间”,
是否为本条规定的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互联网的世界,乃是电脑技
术所虚构,以便增进网络的亲和性,虽具有即时性与互动性,但仍然不是现实生活中可以
直接感觉查知、实际接触的,尚仍须配合电脑的处理。虽然网络赌场提供的服务与实际赌
场所提供的服务并无不同,但仍不应与实体的场所做同一解释。故本条规定的公共“场所
”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在解释上无法包括网络上的虚拟世界。
故在本案例中,吴冬梅上网赌博与刑法上普通赌博罪之构成要件不符,应不成立普通赌博
罪。但在我国警方处理“ sportingbet.com ”一案中,由于本案为“世纪威广告推广股
份有限公司”为“ sportingbet.com ”在台经营赌博业务,符合普通赌博罪“场所”之
定义,故赌客所下注之行为适用普通赌博罪加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