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
本院107年度选声字第1号请求声请重新计票事件新闻稿
声请人应于收受本裁定后壹日内缴纳保证金新台币肆佰贰拾捌万贰仟玖佰贰拾玖元或同面额
以银行为发票人之即期本票或划线支票,逾期不缴,驳回其声请。
本院合议庭命补正裁定之理由
一、本件声请人丁守中声请意旨略以:本件声请重新计票事件,依相对人中央选举委员会统
计结果,声请人得票约57万6,000票,与得票最高之候选人得票约57万9,000票,差距仅约3,
000票,约千分之2,声请人得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69条第1项规定声请查封台北市全部
之票匦,并重新计票等语。
二、按直辖市长选举结果,得票数最高与次高之候选人得票数差距,在有效票数千分之3以
内时,次高票之候选人得于投票日后7日内,向第126条规定之管辖法院声请查封全部或一部
分投票所之选举人名册及选举票,就查封之投票所于20日内完 成重新计票,并将重新计
票结果通知各主管选举委员会;
第1项声请,应以书面载明重新计票之投票所,并缴纳一定金额之保证金;其数额以投票所
之投票数每票新台币(下同)3元计。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69条第1项前段、第3项分别定有明文。经查,本件声请人请求准予就
中华民国107年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台北市长选举之全部投票所之选举人名册及选举票予以查
封,并重新计票。
中华民国107年地方公职人员台北市第7届市长选举全部投票所之投票数为142万7,643票,有
台北市第7届市长候选人得票数一览表影本在卷可稽,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69条第3项规
定,声请重新计票保证金之数额,系以投票所之投票数每票新台币3元计,是以声请人依上
开规定,应缴纳保证金428万2,929元(计算式:3元×142万7,643票=428万2,929元),未
据声请人缴纳,兹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69条第3项规定,限声请人于收受本裁定后1日内
如数向本院缴纳,毋得延误,逾期即驳回其声请,特此裁定。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法官郑佾莹、法官陈贤德、法官徐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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