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公投法三读 满18岁可公投、1/4同意就通过

楼主: outdowave (大岛桑)   2018-11-24 15:15:42
原来今天不少18岁(没有县市长投票权)的跑来凑热闹,结果影响到主要的九合一
完全执政完全乱搞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870351 2017-12-12
立法院院会今三读通过公民投票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公投年龄从20岁降至18岁;将提案
门槛降为万分之一(约1800多人)、连署门槛1.5%(约28万人)、通过门槛同意票数多于
不同意票数,同意票须超过投票人数1/4,并删除公投审议委员会,未来公投遇选举应同
日举行;另新增行政院提案权以及不在籍投票。
这次公投法修正的重点,在于废除鸟笼公投,在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数门槛,从最近一次
总统、副总统选举选举人总数千分之五降至“万分之一”;连署人数应达提案时由最近一
次总统、副总统选举选举人总数的5%降至“1.5%”;公投通过投票结果删除“双二一制”
,修正为有效同意票数多于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达投票权人总额1/4以上者,即为通
过。
三读条文明定,中华民国国民,除宪法另有规定外,年满18岁,未受监护宣告者,有公民
投票权;并将全国性公投的主管机关改为中选会,废除认定公投事项的公投审议委员会。
公民投票适用事项,依宪法规定外,其他适用事项包括法律之复决、立法原则之创制、重
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地方性公民投票适用事项含括地方自治条例之复决、地方自治条例
立法原则之创制、地方自治事项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预算、租税、薪俸及人事事项不
得作为公民投票之提。
民进党团主张行政院有公投提案权,虽然遭国亲反对,但仍依人数优势表决通过。三读条
文明定,行政院对于立法原则之创制、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认为有进行公民投票之必
要者可提出,经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机关办理公民投票。
针对国民党建议放入不在籍投票,让更多国民可参与公投,达到公投的公平性,民进党也
放入修正动议,新增“主管机关办理全国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为之,其实行方式另
以法律定之。”相关办法将另订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或是制定不在籍投票的专法

另外,主管机关应建置电子系统,提供提案人的领衔人征求提案及连署。主管机关公告公
投结果起2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重行提出。主管机关应以公费在全国性无线电视频道提
供时段,供正反意见支持代表发表意见或辩论,受指定的电视台不得拒绝,并至少办5场
,应网络直播,录影、录音也要公开在主管机关网站
作者: DrizztMon   2018-11-24 15:16:00
怪选民干嘛 中选会才是废物
作者: qweetyuid15 (1331021)   2018-11-24 15:20:00
行使法律赋予的权益也要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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