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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4 12:11
谢长廷遭诬提供吴敦义绯闻录音带 获赔230万
民进党前主席谢长廷2008年代表民进党参选总统期间,遭高雄市前议员陈春生及前市府参
事林宏明诬指,当年吴敦义绯闻录音带是他主导交付,谢愤而向两人索赔名誉受侵害损失
共350万元,一、二审均败诉,经最高法院发回后,高雄高分院更一审调查认为陈春生、
林宏明故意捏造不实言论侵害谢长廷名誉,逆转判决陈、林应各赔偿谢长廷150万及80万
元,共230万元。仍可上诉。
本案源于1998年底高雄市长、市议员选举期间,当时的市议员候选人陈春生召开记者会,
公布事后证实是变造的市长候选人吴敦义的绯闻录音带,不久选举结果揭晓,谢长廷以4
千多票险胜吴敦义当选高雄市长,吴愤而提告,陈春生被判刑6月,缓刑2年确定。
2006年底,陈春生与谢长廷分别参加高雄市议员及台北市长选举,陈于12月1日召开记者
会指当年该绯闻录音带是谢谢长廷在林宏明家中交给他,林宏明当天也出席记者会作证,
谢长廷因此控告陈、林涉嫌违反《选罢法》及伪证罪。
2008年3月谢长廷代表民进党参选总统期间,林宏明又应国民党邀请在马英九竞选造势活
动站台,声称“事实上录音带是谢长廷在我家交给陈春生”。两人并于同年4月在高雄接
受记者采访时,持续宣称绯闻录音带的母带是由谢长廷提供,谢长廷愤而对两人提出民、
刑事告诉,刑事部分陈春生被刑1年4月,减刑为8月确定;林宏明违反《选罢法》判徒刑8
月确定,伪证罪部分仍在审理中。
至于民事部分,谢长廷提告要求陈春生、林宏明应为侵害他的名誉分别赔偿他200万及150
万元的慰抚金,但一、二审均以谢长廷无法提出有力证据,证明1998年11月上旬某日晚间
,在林宏明家中究竟是何人提出绯闻录音带,当然就无法指控陈春生及林宏明所述不实及
故意侵害名誉,而判谢败诉。
谢长廷不服上诉三审,最高法院认为“谢长廷交付绯闻录音带”等言论若客观上有侵害谢
名誉,即应由陈、林2人举证证明“所言为真”或“虽非真实但已尽合理查证义务”,但
原判决却认定两人对亲身见闻之事不必另行举证,判决理由矛盾,将全案发回更审。
高雄高分院更一审传唤证人调查发现,陈春生曾向自己的辩护律师及竞选总干事等人表示
录音带是一个不知名的人交给林宏明,林宏明再交给他的,认定陈、林两人故意捏造不实
言论侵害谢长廷名誉,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王吟芳/高雄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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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分院的证明陈、林捏造不实言论的证据是,
陈春生曾向自己的辩护律师及竞选总干事等人表示,
录音带是一个不知名的人交给林宏明,林宏明再交给他的。
问题是,高雄高分院并没有证明,
当时﹝曾向自己的辩护律师及竞选总干事 blahblah﹞
陈春生说的是实话或谎话吧?
所以整件事根本罗生门吧?
谁知道小夫有没有说谎啊?
※ 引述《PTT88 (天然呆)》之铭言:
: 小夫这个史上最强高雄市长不是当假的
: 判决书贴出来直接打爆韩国瑜和喜韩儿的脸
: 1.媒体来源:
: ※ 例如苹果日报、奇摩新闻
: UDN
: 2.完整新闻标题:
: ※ 标题没有写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