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2018全国公投案不懒人包(四)第10案

楼主: ReiFan (说好的秒速5公分呢?)   2018-11-21 11: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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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公投有九案是重大政策之创制,根据公投法第30条,通过的公投案应
由行政院立法院议会研拟审议,应于下一会期休会之前完成审议程序。
而也有一案是重大政策之复决,被直接指定废除通过的法律将在投票完毕
后最晚十日开始失去效力,不需各政府机关审议执行。
重点在于创制案明定完成审议的期限,而复决则是直接让该法律失效
我想可以将这次公投看是人民督促政府赶快去执行某一特定议题政策,或
直接删除不认同的法条的一种管道。
目前网络上已经有很多种版本的懒人包教你如何‘一次搞懂十个公投案’
但老实说,为了浓缩简化成懒人包,难免都会附带不少个人立场进去。
为了进一步缩小个人立场成分,我决定作‘不懒人包’,一篇只聚焦一案
,收集我个人认为的客观资料,但我不下结论,仅供大家参考。若有更新
的资讯也会在此补进。
这次中选会表示可以带小抄进场,我们可以每天花点时间研究一两题,写
好属于自己的答案后带进场一次抄完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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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规定应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结合?
提案性质:重大政策之创制
第10案主文、理由书、政府机关针对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见书
https://web.cec.gov.tw/central/cms/pv_proclam/28776
反核食意见发表会节录
◎第一场正方游信义,反方简至洁
正方代表游信义指出,婚姻应该是由一男一女结合,强调这是社会伦理、
秩序的基础,而婚姻制度一旦被改变,台湾的伦常、社会秩序就会随之瓦
解。他解释,婚姻并非基本人权,而是制度,且是“有限制、有目的、有
意义、要负责任的,孕育下一代的平台”,而同志团体要求的婚姻,他认
为“不同事物、不同对待,符合实质平等”,也强调“反对一切歧视,反
对一切霸凌”,更重申现行的“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对国家有不可取
代的价值。也提案认为同性关系的权益不用婚姻来保障,而是应另立专法
保障同志的权益(与第12案有关)
反方简至洁对于正方所提案的内容表示不认同,简至洁反问,“排除、限
制、打压,是爱吗?”,她说,去年大法官释宪已说明,现行的民法排除
同性别2人的婚姻是违反宪法的自由权及平等权。
◎第二场正方许牧彦,反方陈思豪
许牧彦指出,每个人都是一父一母所生,所以一男一女不是制度性的主张
,而是自然的事实。许表示民法婚姻章规范明定不能通奸等,代表不能只
是相爱就能结婚,还要只爱你一人,婚后不能劈腿,通奸有罪,离婚有责
。另外,他也认为,婚姻制度是用来约束父母,因为一男一女会生出孩子
,这些子女是弱势。他强调,民法婚姻章不是要保障两人相爱,而是防止
双方出轨,这也是通奸不能除罪化的原因,还有保障孩子的权益。许牧彦
更指:“同性之间本来就不会有小孩,不需要有婚姻。”他重申,婚姻章
不是保障两人相爱,而是要保障孩子,结婚的时候,政府婚姻只在乎你的
生理性别,是否能生育孩子,所以婚姻只跟生理性别有关,跟性倾向无关
。他强调,政府不在乎你的性倾向,以及两人是否相爱。他指出大法官释
字748只是要用法治保障同性共同生活的权利,他认为748真正的意旨是要
让同性建立家庭,而不是婚姻。婚姻是一男一女,是社会的基础,不需要
改变,同性二人之间可以称为结合或结伴。
陈思豪认为,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都是“正常人”,虽然性倾向不同,但
应享有相同的权利,如果将同性婚姻排除在民法外,就是歧视(与第12案有
关)。他以三点来强调同性恋者不需要被特别对待:首先,同性恋不是疾病
,同性恋者不是病患;第二,同性恋不是罪犯,同性性行为不违法;第三
,同性恋者不是残障,所以不需要被特别对待。陈思豪指出,许牧彦说同
性婚姻不是基本人权,但大法官释字748号中,强调现有民法未能保障同性
二人共同经营生活,违背婚姻自由及平等权,所以异性恋者有的权益,同
性恋者也要有。陈也指,婚姻的自由就是与谁结婚以及是否要结婚的自由
,释字748也写了原本的民法违反宪法保障婚姻自由。陈表示,我国婚姻制
度到了民国19年才改为一夫一妻,那是因为男女平权,所以骤然做了改变
,他认为在当时这个改变也是新议题。他认为,既然同性恋者跟异性恋者
都是正常人,为什么不能从一夫一妻多妾,改成一夫一妻,更进一步让同
性恋者受到民法保障。
◎第三场正方裘佩恩,反方许秀雯
裘佩恩指出,同婚婚争议太大,甚至比废死更大、更复杂。裘佩恩也说,
台湾对婚姻制度是“有责主义”,责任较小一方才可提离婚、通奸则是至
今仍未除罪、遗产也依法保留特留份,裘认为“台湾法律还是保障家庭的
”,不同于西方保障个人权利。裘佩恩也强调释字748使用字眼为“同性结
合”,意即立法机关不一定要让同婚适用民法,也可以是专法,至于为何
婚姻一定要建立于孩子与双方家长都有血缘,裘澄清,他没有歧视单亲家
庭、隔代教养家庭,只是希望“不要制度性制造单亲或血缘单亲”。
许秀雯则强调爱家公投第10案是一场“闹剧”,释字748早有婚姻定义产生
,无论同性、异性都被大法官定义为“具排他性之二人永久结合关系”,
并不是只有同性才用“结合”。许秀雯表示,即便“爱家公投”得到500万
票、同意多过不同意,政院3个月内提出草案的时间是明年2月、立院下会
期则是9–12月,通过立法时释字748也早已自动让同婚适用民法,“花了1亿
元办第10号公投,这当然是非常浪费民脂民膏、浪费纳税人的钱。”
◎第四场正方郭大卫,反方潘天庆
郭大卫认为,大法官解释令中认为可以用民法、专法或其他形式来保障同
志权益。
潘天庆强调,即使公投第10到第12案都通过了,同志仍然可以结婚、学校
仍会有性平教育。
◎第五场正方游信义,反方庄乔汝
游信义表示,虽然大法官曾经针对同性婚姻做出释宪,但释宪的观点与多
数人民不一致。游信义认为,台湾是民主国家,人民的意见应该要优先,
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体,因此释字748号不足以改变婚姻是一男一女的定义。
大法官做出释字748号是政治考量,当时立法院都还没针对法案做出结论,
大法官就先提出解释。他认为大法官介入民间的讨论,这样的流程有违正
当程序,导致这个释宪毫无公信力可言,游信义批“难道是法官治国吗?”
庄乔汝表示,释字748引用的宪法第22条表明的是婚姻自由(按照释字362号
),不是只有结合自由而已。大法官释宪所表明的就是婚姻自由不仅是一男
一女才能享有的权利。在释字748之下,本案第10案跟第12案根本没有意义
且是浪费公帑。
游信义表示释字748本身有争议,例如大法官认为异性伴侣存在未能生育的
案例,从此角度来看与同性伴侣相同,借此判定婚姻应同时适用于同性或异
性。但生育并非固有婚姻建立时的前提条件,生育是婚姻建立之后发生的后
续可能性。用后续可能性追溯推论婚姻的适用对象范围是不合逻辑的。今天
本案诉求的是婚姻“制度”,之所以我国法律在制度面上有保障婚姻是因为
其有不可取代的价值,其中一项生育的意义是只有异性婚姻能衍生造成的,
同性婚姻之间不具备此意义,本质上不同,不应直接沿用民法中婚姻制度套
用在同性婚姻上。游信义强调,应该要尊重实质平等的原则。相同事物采用
相同的对待方法,不同事物采用不同的对待方法,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在本
质上不同,不该用同一套制度去对待。
庄乔汝表示,行政院意见书已经写明,宪法保障同性婚姻之权利,不会因此
案公投结果而改变。今天本案讨论的不是制度,制度上大法官释宪已经保障
了同性婚姻权力了。而婚姻的价值对每个人来说都不一样,是由两个人共同
来决定。婚姻的价值不是为了生儿育女而必须要一男一女。重点是一旦决定
结婚的两个人有没有共识跟决心,在家庭中给予承诺。同性婚姻之所以需要
制度保障是因为两个人组成家庭后有可能碰到许多问题,也有可能养育孩子
,会有许多权利义务需要被规范,而这些有可能发生的事情其实跟性倾向无
关,为何唯独要排除同性婚姻的家庭接受同样的保障? 讨论重点不应放在生
育孩子,而应该在养育孩子。同性家庭一样可以培育出表现良好的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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