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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在哪,影响中油上缴地方的税收吗?
发布于 2016 年 02 月 18 日分类 真相与事实
主旨
中油总部是否南迁,在选后数日成为重大议题,中油公司历来一直以来屡屡遭受“税缴台
北,污染留高雄”的质疑,不过事实究竟如何,且让我们以法律观点说明真相。
简单说明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中油在各地的工厂以及营业所(加油站等),其营业额会算进统筹分
配款公式里,产生的营业税会以统筹分配款的形式回归各地。
所以中油并没有“税缴台北,污染留高雄”,此问题已经透过修法解决了。
详细说明
营业税于民国88年(1999年)改为国税,依中央统筹分配税款分配方法第八条规定:
“普通统筹分配税款依本法第十六条之一第二项第四款规定分配各直辖市之款项,依下列
指标及权数,计算各该直辖市及准用直辖市之县应分配之比率分配之:一、各该直辖市及
准用直辖市之县最近三年 辖区内各营利事业营业额平均值占全部直辖市及准用直辖市之
县平均值合计数之百分比,权数占百分之五十。”
上述“辖区内各类营利事业营业额”即是指中油在各地的工厂以及营业场所所产生的营业
额。
详细规定可以参照以下三条法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38 条:
“营业人之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设于中华民国境内各地区者,应分别向主管稽征
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
依第四章第一节规定计算税额之营业人,得向财政部申请核准,就总机构及所有其他固定
营业场所销售之货物或劳务,由总机构合并向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
付营业税额。”
又,何谓“固定营业场所”?请参见以下法条: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4条:
“本法称固定营业场所,指经营销售货物或劳务事业之固定场所,包括总机构、管理处、
分公司、事务所、工厂、保养厂、工作场、机房、仓栈、矿场、建筑工程场所、展售场所
、连络处、办事处、服务站、营业所、分店、门市部、拍卖场及其他类似之场所。”
至于有些人会质疑:营业税不适可以合并申报吗?这就要参见以下法条: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 39 条:
“本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计算税额之营业人,依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核准由总机
构合并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者,其所有其他固定营业场所,仍应向所在地主
管稽征机关申报销售额及进项凭证。”
依照上面几条法律,可以合并得到简单结论:
中油依法律规定,各地工厂、加油站在各所在县市申报营利事业营业额,增进该县市营利
事业总额,使所在县市因此得到更多统筹分配款。
因此,所谓“污染留地方,债务缴台北”其实早就已经解决了,将总公司迁移其实不会让
总公司所在地增减多少金额。
所以其迈又说错误的讯息故意误导选民吗?有懂税籍的网友可以补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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