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专法保障同志公投行政法院打脸中选会新闻稿

楼主: legendary85 (legendary85)   2018-11-17 22:35:39
专法保障同志公投行政法院打脸中选会新闻稿
http://tpb.judicial.gov.tw/index.php?catid=12&cid=4&id=228&action=view
本院审理声请人曾献莹与相对人中选会间声请停止执行事件(107年度停字第88号)新闻稿
本院审理声请人曾献莹与相对人中央选举委员会间声请停止执行事件(107年度停字第88号)
,审理结果裁定准许声请人之声请,扼要说明如下

裁定主文:
  相对人民国107年11月2日中选务字第1073150452号公告于本案行政争讼终结前,停止执
行,且相对人不得将上开公告登载于民国107年11月24日公民投票选举公报。
  声请诉讼费用由相对人负担。
事实摘要:
  声请人为107年11月24日公民投票案第12案领衔人,公民投票案主文为“你是否同意以
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形式来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的权益?”。相对人于10
7年10月24日以中选务字第1073150405号公告(下称相对人107年10月24日公告)已就政府机
关针对公民投票案提出意见书,登载于该公告,并订于107年11月24日举行公民投票。讵相
对人又于107年11月2日以中选务字第1073150452号公告(下称原处分)增补行政院意见书。
声请人不服原处分,提起本案诉讼,并声请于本案诉讼终结确定前,停止原处分之执行,且
相对人不得将原处分登载于107年11月24日公民投票选举公报。  
理由要旨:
一、依公投法第10条第7项规定:“提案合于本法规定者,主管机关应依该提案性质分别函
请相关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于收受该函文后30日  内提出意见书;逾期未提出者,视为放
弃。意见书以二千字为限,超过字数者,其超过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报。”第17条第1
项规定:“主管机关应于公民投票日28日前,就下列事项公告之:一、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
、投票起、止时间。二、公民投票案之编号、主文、理由书。三、政府机关针对公民投票案
提出之意见书。四、公民投票权行使范围及方式。”。
二、声请人为107年11月24日全国性公民投票案第12案领衔人,公民投票案主文为“你是否
同意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形式来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的权益?”,且相
对人107年10月24日公告已就政府机关针对公民投票案提出意见书,登载于该公告文第5页至
第7页,字数约1,000字,并订于107年11月24日举行公民投票,已符合公投法第17条第1项所
定之要件。
三、讵相对人于收受行政院107年10月29日院台法字第1070212830号函后,竟于107年11月2
日以原处分重行公告全国性公民投票案第12案政府机关针对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见书。惟行
政院107年10月29日院台法字第1070212830号函系行政院收受相对人发函予行政院针对全国
性公民投票案第12案提出意见书之函文逾30日后所提出,已违反公投法第10条第7项规定,
故相对人依公投法第10条第7项规定,自不得以原处分重行公告全国性公民投票案第12案政
府机关针对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见书。
四、全国性公民投票案第12案订于107年11月24日举行公民投票,惟相对人于107年11月2日
始以原处分重行公告全国性公民投票案第12案政府机关针对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见书,则原
处分之公告日期,距离公民投票日即107年11月24日,未满法律规定之28日前,故原处分已
违反公投法第17条第1项第3款规定,相对人依公投法第17条第1项第3款规定,亦不得以原处
分重行公告全国性公民投票案第12案政府机关针对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见书。
五、倘声请人本案诉讼日后胜诉确定,法院认定原处分违法,然因107年  11月24日举行
公民投票日在即,相对人一旦执行原处分,且将原处分登载于选举公报,投票结果将无法真
正反应民意,对立法院未来落实同性结合权益保障法案,亦将造成无法符合公投民意难以回
复之影响,且其损害及影响在社会一般通念上,尚不能以金钱估价赔偿,为避免将来延伸出
耗费社会资源的不必要争讼,应认为声请人已释明原处分如不停止执行,将造成难于回复之
损害。且相对人107年10月24日公告业已就行政院对全国性公民投票案第12案提出意见书,
登载于该公告,将原处分之效力暂时予以停止,尚难认对公益有重大影响。
六、结论:本件原处分如继续执行,将发生难于回复之损害,并有急迫情事,且原处分停止
执行,于公益无重大影响, 声请人对原处分所提撤销诉讼,在法律上亦非显无理由, 故本
件停止执行之声请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裁定日期:中华民国107年11月7日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法官陈金围、法官吴俊萤、法官许丽华
(本件得抗告) 
备注:
《公民投票法》第17条规定,政府机关对于公投的意见书应于投票日28天前公告,但中选会
却11/2辩论会前公告
中选会在11月2日的公告,高等行政法院已判决停止执行,中选会不理高等行政法院停止执
行的判决,仍执意违法将行政院意见刊载公报
没有例外全国民众都会收到中选会违法刊登的公报
违反公投法第17条及35条规定,公务人员得加重刑期1/2。另外有图利跟渎职罪嫌很严重吗
,迎合上意一起挺某族群比较重要
三权分立 民主法治只是个笑话
作者: tony890415 (tony)   2018-11-17 22:36:00
甲甲 呕呕呕呕呕
作者: boycome (不要有太多幻想)   2018-11-17 23:01:00
呕你X,看到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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