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案的公投主文是: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形式来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的权益
?”,
换言之,若公投通过,则应参考类似国际普遍采用的伴侣法、同性共同生活专法等方式另
立专法,
而非强推“同性婚姻”,爱家公投的理由也有清楚载明提案原意。
而在近期最高行政法院所裁定的判决中,
亦指出大法官释字第748号未认同性结合关系就是民法亲属编中所指之“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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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另立同性生活专法而非婚姻,就是12号公投的主张,
基本大多数人都同意另立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