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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81031inv011
2.新闻来源︰
镜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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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今天首度开庭审理三中党产涉贱卖案,马英九在庭讯时,对于遭北检起诉,大肆
批评检方对录音译文断章取义,检察官违反办案客观义务,台北地检署傍晚也发出新闻稿
做出3大点回应,强调马英九犯罪事证明确,不法暴利尽入他人私囊,却在庭讯中略而不
提,期待公布所有译文,以供外界检验。
以下是北检新闻稿全文:
一、 依广播电视法(下称广电法)之规定,国民党及党营事业并无退出媒体经营之急迫
性
(一) 广电法规定未于期限前退出媒体经营,仅处以罚锾
依广播电视法第44条第2项之规定,政党如未于94年12月26日前退出媒体经营者,处广播
、电视事业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是纵国民党及党营事业违反广电法,未于上
开期限前退出中视公司、中广公司,亦无可能使中视公司、中广公司遭受停播、吊销执照
或废止许可等重大处分。
(二) 政府公股系于广电法所定期限后,始退出台视、华视之经营
针对政府公股如何退出台视公司、华视公司等电视事业之“无线电视事业公股处理条例”
,系在广电法所定94年12月26日退出期限后之95年1月18日始公布实施,中视公司与台视
、华视公司同属全国性之无线电视台业者,自不致因国民党及党营事业未于期限前退出中
视公司经营,使中视公司遭到废照。
(三) 被告之前亦指出国民党可不退出媒体
被告马○九于94年12月28日国民党第17届中常会第16次会议亦明确表示:“尽管法律上并
没有明文规定,甚至于在我们完成之前呢,也有人说其实民进党政府所掌控的媒体并没有
退出,所以我们没退出也没关系…”,显见被告马○九确实亦认国民党及党营事业并无依
广播电视法之规定退出媒体经营之急迫性。
(四) 被告行为使中投等公司蒙受重大损害
纵被告马○九认“基于对社会的政治承诺、法律的强制规定,以及国民党对经费的迫切需
求”,须依广电法所定时限处分三中,亦应本于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及忠实义务,为中
投公司、光华公司及单一股东国民党与其全体党员谋取最大利益,自无以明显逸脱一般以
营利为目的之公司于正常交易状态下被期待应有或被容许之作为,而以欠缺正当性、合理
性之条件进行非常规交易,致中投公司、光华公司遭受重大损害之理。
(五) 被告违法相关事证已详载于本署起诉书,被告略而不提,令人遗憾
其余有关被告马○九实系藉国民党将依广播电视法规定之时限退出媒体经营为由,掩饰实
质包裹处分具不当取得争议之党产等事实及理由,本署已详载于起诉书第22页至第25页、
第544页至第552页,被告略而不提,令人遗憾。
二、 本署检察官侦办三中案均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亦期待与本案相关之“全部”录音档
与译文能依法公开,以供外界检验
(一) 本署侦办被告马○九相关案件,均系秉持法律公平办理,且本署前于107年7月13
日、18日均已发布新闻稿表示:“期待被告马○九确实向法庭声请公开勘验本案‘全部’
录音光盘,以受公评。”
(二) 然被告马○九今日仍空言泛指检察官“故意截取当时录音的片段内容”、“违反
刑事诉讼法第2条关于检察官办案客观义务的规定”云云,却始终未具体指明究竟检察官
有何断章取义之处。本署呼吁被告马○九应回归“证据”,澄清事实,勿混淆视听,斵伤
司法威信。
三、 被告使“不法暴利尽入他人私囊”涉犯非常规交易等罪,事证明确
本署于107年7月13日、18日发布之新闻稿,均已澄清本署起诉三中等案,被告马○九涉犯
之非常规交易、特别背信、普通背信等犯罪,均不以被告受有财物利益为构成要件。被告
所为财产性犯罪之违法犯罪所得,即令未据为己有,然使他人因而获得“不法暴利”,仍
应成罪。故被告马○九主张“没拿一毛钱”云云,惟其使“不法暴利尽入他人私囊”,当
然成立犯罪。
4.附注、心得、想法︰
贪污贪到别人的口袋里去 我还是第一次听说这种贪污法
要证明马英九有罪应该是北检的责任
为啥我看起来北检像是在说
马英九拜托你快认罪 不然我快掰不下去了
话说回来三中案录音带到底哪时候才会全盘公布阿?
某群人很奇怪 遇到国民党的时候
就突然变成了有罪推定
但是审到自己人的时候 又用各种方法脱罪
最经典的例子就是政治献金
只要把给的钱说成是政治献金 就突然间无罪了呢=>洪奇昌 吴乃仁
真是奇怪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