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irex (铁石哥_不含铜锂锌)》之铭言: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58
: 第 3 条
: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系指集会、游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 集会、游行所在地跨越二个以上警察分局之辖区者,其主管机关为直辖市
: 、县 (市) 警察局。
: 第 4 条
: 集会游行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
主管机关为警局,干市长屁事啊w
: → MsKing: 就第4条啊 一堆人都不看法条的
: 就第四条啊。
: 不论统独游行都是诉求分裂国土啊。
: 跟中国统一的话,那外蒙怎么办?外蒙中国让他们独立了耶。
: 独立那就更不用讲了。
: 那来的违宪?
: 法条就摆在那边了,是不会google查一下喔?
: 嘘 wetteland: 第4条已经被大法官宣布违宪而失效了
: 那有失效?失效的话法条早就拿掉了。
: 你不会先去google倒底被拿掉的是那一条吗?
: → dakkk: 我也记得被大法官宣告无效
#1I0w62E2,嗯,五年前的往事了
: 嘘 wetteland: 释字第 445 号
: 释字第445号解释
: 司法院大法官于1998年所做出的《司法院释字第445号解释》,首次对《集会游行法》做
: 出了部份违宪判定,主要是针对事前许可制的不许可理由。
: “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被认为“使主管机关于许可集会、游行以前,得就人民政
: 治上之言论而为审查,与宪法保障表现自由之意旨有违”。第4条规定“集会游行不得主
: 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大法官认可于当时的环境,这项规定仍有必要,因此未判定违
: 宪,而是判定第11条第1款,当违反第4条规定时将不予许可的规定违宪。修法后,第4条
: 仍旧存在,但是第11条1款拿掉了违反第4条规定时将不予许可的规定
: → wetteland: 你的主子说不准,他凭什么不准,依哪条???
: 第 11 条
: 申请室外集会、游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应予许可:
: 一、违反第六条或第十条规定者。
: 二、有明显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 三、有明显事实足认为有危害生命、身体、自由或对财物造成重大损坏者
。
: 四、同一时间、处所、路线已有他人申请并经许可者。
: 五、未经依法设立或经撤销、废止许可或命令解散之团体,以该团体名义
: 申请者。
: 六、申请不合第九条规定者。
简单来说,释字445将违反规定即禁制,改以裁量认定
: 推 justice79: 1998年释宪,2002年修法没改,想想为什么吧
: 推 MsKing: 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就是执政者定义的 真要
: → MsKing: 讲这法本身就违宪 打韩违宪真的很可笑
: → Ruminative: 限制人民表达意见就是警备总部干的事,韩粉嘴上灭东厂
: → Ruminative: ,原来自己想开东厂
: 这法是DPP修法修过的,有意见,怎么不把这法废掉?
: 或是直接修法说可以进行独统游行,不用采许可制?
: 现在国会最大党是DPP吧?
现行条例在2002年当时还是扁政府提案修改的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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