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urue (purue)》之铭言:
: https://goo.gl/3bXxzb
: 今天的新闻果然全部被普优马占住
: 我觉得很不妙
: 宗教基本法整体来说
: 对台湾的危害程度
: 是铺天盖地的
: 而且本周三就要审查
: 这是比同婚公投还严重急迫的事件
: 请大家有空的话去立委脸书
: 表达你的不满
: 以下连结都检查过
: 都有经营
: 请大家不吝分享
: 提案人:
: 国民党 王金平粉丝团
: 国民党 黄昭顺-铁的康乃馨
: 民进党 林岱桦
: 国民党 马文君
: 连署人:
: 民进党 施义芳粉丝团
: 民进党 陈亭妃
: 民进党 黄秀芳
: 民进党 郑宝清
: 民进党 陈素月SayYes
: 民进党 钟佳滨
: 民进党 钟孔炤|劳工,值得更好
: 民进党 张宏陆
: 民进党 苏治芬
: 民进党 江永昌
: 民进党 医师立委邱泰源
: 民进党 吴琪铭
: 民进党 黄国书
: 民进党 郭正亮
: (抱歉看来他不玩脸书)
: 民进党 刘建国
: 民进党 蔡易余 家己人
: 无党籍 赵正宇
: 亲民党 立委 陈怡洁 Chen Yi-Chieh
: 国民党 立法委员陈雪生
: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02730369711)
: 国民党 罗明才
: 国民党 郑天财
: 国民党 立法委员 陈宜民
: 国民党 看见幸福 吕玉玲
: 国民党 徐志荣
: 国民党 林德福
: 国民党 柯志恩
: 国民党 立法委员 林丽蝉
: 国民党 颜宽恒
: 国民党 蒋万安
: 国民党 赖士葆
: 国民党 蒋乃辛
: 国民党 费鸿泰(阿力克司)
: **以下有的不是提案委员
: 但他们将在10/24的会议审查此法案
: 审查的会议是
: 第9届第6会期内政委员会第9次全体委员会议
: 审查立委包括:
: 民进党 管碧玲 (kuanbiling) (召委)
: 民进党 吴琪铭
: 民进党 林淑芬
: 民进党 姚文智
: 民进党 洪宗熠-关键熠席
: 民进党 张宏陆
: 民进党 刘世芳-高雄芳城市
: 民进党 蒋絜安 国会新声 靓靓客家
: 无党籍 赵正宇
: 亲民党 立委 陈怡洁 Chen Yi-Chieh
: 国民党 张丽善
: 国民党 黄昭顺(召委)
: 国民党 跃动金门-杨镇浯
: 国民党 郑天财
: 以下图文出自: 妙法无边雷射莲花宗
: 连结: https://www.facebook.com/lazerlotus/photos/a.247618612104296/942624739270
: 343/?type=3&theater
: 【宗教(巨婴)基本法提案连结:https://pse.is/B6FMC】
: 草案总说明:
: 我们参考了世界各国宗教相关的法令,撷取出了全部对我们有利的部分。
: 如果我们觉得不够的部分,我们会自己延伸一下,勉为其难的用自己国家法令方便的任何部
: 分一起放进来。
: 核心精神就是,我要自由,你们要负责让我觉得很开心不然我就觉得我不自由。
: 哇呜哇呜。
: ▍第一条、立法目的:引用一些东西表达自己作为巨婴的正当性
: ▍第二条、宗教价值及保障目的:把第一条再讲一遍
: ▍第三条、名词定义:巨婴的外观,偷偷把放生也说是宗教仪式了。
: ▍第四条、主管及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中央跟地方都应该来照顾我
: ▍第五条、宗教事务人员:政府要有专门的宗教事务人员,而且要特别训练
: ▍第六条、宗教立法权限:但是我不想给地方政府管,不过他们依然要照顾我
: ▍第七条、宗教自由之保障范围及内容:我是巨婴我骄傲
: ▍第八条、宗教平等、中立及宽容原则:政府对每个巨婴都要一样好
: ▍第九条、宗教歧视之排除:你们不可以说我是巨婴
: ▍第十条、圣俗分离原则:政府要照顾我,但不可以管我,法院也是
: ▍第十一条、宗教自由之限制:再强调一次,巨婴不给管
: ▍第十二条、法律明确原则:如果要管我一定要让我知道会怎样被管,绝对不可以让我听不
: 懂
: ▍第十三条、宗教自主权:除了政府不能管之外,民法与财团法人法都不可以限制我们喔
: ▍第十四条、就业歧视之例外:但是巨婴可以歧视别人ㄛ,不想给谁工作就不给谁工作。
: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之宗教选择权:爸妈可以帮未满十六岁的小孩决定他要信什么,这也
: 是一种自由
: ▍第十六条、宗教知识教育:国民基本教育应将宗教知识教育列入课程。(如果会放妙雷,
: 本教可以接受)
: ▍第十七条、社会宗教教育:政府的公益节目应该也要帮我们做广告
: ▍第十八条、宗教师、宗教徒与宗教团体之关系:我们的大师要叫什么我们自己决定就可以
: 了
: ▍第十九条、育才自主权:成立宗教学院,我们可以自己决定证书要怎么发
: ▍第二十条、财务自主原则:大师的亲属不可以来争产(比民法还大)
: ▍第二十一条、宗教团体证之核(换)发及法律地位:巨婴的证明
: ▍第二十二条、法物及宗教固有不动产保障原则:登记成宗教用的不动产禁止扣押跟拍卖。
: ▍第二十三条、税捐:不受财团法人管理,但缴税希望比照公益财团法人。
: ▍第二十四条、兴办公益等事业:光明正大的用随附组织营利也是宗教的一部份
: ▍第二十五条、宗教资讯之处理:我们的财报千万不能给人家看
: ▍第二十六条、都市道场之设置:公寓也要可以盖庙,你们再帮我想想办法。
: ▍第二十七条、宗教用地的地权与地用:农地可以转宗教用地,占国有地超过五年的庙,现
: 在国有地是你们的了。而且宗教建筑有神明加持,不会起火,自然不必遵守庸俗的消防法。
: ▍第二十八条、宗教自由白皮书:每两年帮我弄本报告
: ▍第二十九条、宗教研究预算之宽列及调查统计:政府要出钱统计巨婴干了什么。
: ▍第三十条、相关法令之修正或废止:
: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快点过好吗
: 此法一过 凌驾台湾其他法条 从此宗教团体将可以独立于台湾政府管辖
好像还是有人不懂这法到底多恐怖
用最简单的说法来比喻好了
这法如果很神奇的过了
并且还很神奇的没有违宪
整个台湾政府跟那些宗教的关系就会变成"妈妈"跟"小孩"
小孩要什么,妈妈就给
小孩不用缴钱给妈妈并且不受控制
小孩想要哪一块地,就去霸占,5年后就变成小孩的
小孩想要怎么教育他的小孩,妈妈不能干涉
简单来讲,宗教就变成"真"天龙人
不能干涉,不尽义务
并且受到国家绝对的保护
啊你接下来就会说啊
那我也去成立宗教不就好了吗 呵呵
你可以去试试看啊
这种宗教法之下,你认为政府会让我们这种贱民有这么好康的事情吗?
我假设一下通过并且宣判不违宪之后
可能会发生的事情
徐旭东会马上去申请宗教
然后以宗教之名宣布太鲁阁挖山是要建立教堂
那块地直接被远东集团收归私有
在这个一堆中国台商要回台湾的节骨眼
我不是很清楚那些人回台湾之后会发生什么事情
依照那些人的尿性,直接圈地为王也不是不可能
国有地又怎样?我用私人财产围起来,打个电话知会一下
警察到场也只是用奇怪的解释告诉民众无法处理
然后放个五年就变成自己的地了,真方便
以上这些我们这些贱民想都不用想
这时候宗教就需要政府立案才是宗教
你自己成立没有经过政府认可的都会被归类为同好会
不可能享有任何宗教权利
然后一个这么重要的法,八卦版几乎没人讨论
有人回复就被废文海洗掉
还有两天啊,不过我想也是无力回天啦
这两天应该就是普悠玛洗新闻
做一些没意义的身家调查,或是检讨一些没意义的点
然后就通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