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修工程收贿 南投前县长李朝卿判刑98年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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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县前县长李朝卿被控贪污灾修工程款近2千万元,一审被依收贿等罪重判合并执行有
期徒刑上限30年、褫夺公权10年,二审台中高分院认定李朝卿收贿111次,金额仅约1700
万元,减轻改判合并执行22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就其中8罪驳回上诉,每罪各判刑12年
至14年不等,共判李98年徒刑定谳,另103项贪污罪发回台中高分院更审。最高法院已通
知检方启动防逃机制。
李朝卿被控担任县长期间利用经办县府风灾道路修复等百余项工程,向包商收取1至1成5
回扣,不法所得近2千万元,2012年11月底遭南投检调查办,李也因本案遭监院弹劾无法
复职。
二审判决指出,李朝卿于2005年12月至2012年11月间担任南投县县长,每每利用台风、豪
雨过后山区道路柔肠寸断修复,及发包县内公共工程等机会与相关局处长共谋向业者收取
回扣,共计李朝卿犯罪高达111次,其他共同被告也分别达21次至109次不等。
判决指出,在莫拉克台风期间,信义乡神木村、东埔村联外道路中断,李即收取灾修复健
工程回扣款共1132万余元,在那凡比台风造成水里乡道路灾修复建及多件因豪雨造成信义
乡、仁爱乡山路灾修复建工程等,李朝卿等相关人员也从中取530万余元回扣。
此外,在县内公共工程,如“埔里虎头山游憩区景观改善工程委托设计监造”、“东埔温
泉景观改善工程委托设计监造”、“中寮乡广福村番仔寮坑野溪护岸整治工程”等标案,
李朝卿等人也从中收取数十万元回扣。
台中高分院指出,由于二审认定李等人的收贿金额和件数,较一审认定少了些许,因此李
朝卿的刑度从30年减判为22年。判决指出,李朝卿虽否认犯罪,但合议庭依据共同被告的
供述、相关厂商证人的证述,卷附工程招标、投标资料,扣案之回扣等,认为李朝卿犯贪
污等罪事证明确。
全案上诉三审后,最高法院认为,李朝卿被控涉案111次收贿中,有8罪事证明确,其中一
罪判刑14年,其余7罪各判刑12年,共计判刑98年,但最高法院并未宣告合并执行刑,将
由检方再向法院声请定合并执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