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isaraki1976 (老月)》之铭言:
: 小弟法盲,请问:
: 一、故意在境外实施,又刻意透过媒体放送,是否构成恐吓要件?
这个已经确认到恐吓要件...不管是在美国或台湾,该影片开枪人士,首先要面对的是美
国司法,跟安卓一样应该会被永远驱离美国+关几个月甚至几年了!
: 二、这是像小丑的恐怖份子?还是像恐怖分子的小丑?
在我看来是一群吸独吸到ㄎㄧㄤ了的脑袋被活摘的人
: 三、如果这是电视台授意为之、甚至有补助机票食宿等行为,是否构成共犯关系?
如果是电视台授意甚至补助机票.食宿的话,那么电视台视为共犯,这是确定的,不过我
100%确定电视台会切割的一干二净!
接下来应该会看到电视台发出声明书:
电视台:属于个人行为根本电视台无关,请勿在释放不实谣言,不然会提告怎样...
: 感谢各位键盘律师与非牙医牙科叶克膜专家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