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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向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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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团体挡“爱家三公投” 声请停止执行遭法官驳回
下一代幸福联盟在年底选举发起“爱家三公投”,连署书已送进中选会进行审议,不过,
同婚释宪声请人祁家威等5人,日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声请停止执行“爱家三公投”
,合议庭审理后驳回。法官认为公投是补民主代议制度的不足,个人意志表达不受外力掌
控,本件声请不符行政诉讼法规定,须具有急迫性、难以回复损害的停止执行要件,故裁
定驳回,可再提抗告。
祁家威等5人对“爱家公投”感到不满,认为前述第1、2案提案,违反大法官释字748号解
释,他以公投将届为由,担心审理不及,要求撤销中选会有疑义的行政处分,另声请停止
执行中选会4月17日对“爱家公投”初审通过的审议结论。
不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中选会认定“爱家公投”提案符合公投法,仅允许提案进
行下一阶段连署程序,并未对祁家威等人,产生具体的法律效果,也不影响释宪声请、同
性伴侣注记或他国结婚之事实。
另外,有公民投票权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要到场投票、圈选内容,个人意志表达不受外力
掌控,祁家威等人主张,若继续执行中选会的结论,将造成难以回复的损害,属于推测可
能发生的社会现象或影响,并非主观权利受损,与行政诉讼法要件不合,故驳回祁家威的
声请。
幸福盟发起的公投共三项:
一、婚姻定义公投,公投主文是“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规定应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结合?”
二、适龄性平教育公投,公投主文是“你是否同意在国民教育阶段内(国中及国小),教
育部及各级学校不应对学生实施性别平等教育法施行细则所定之同志教育?”
三、婚姻以外形式规范同性结合公投,公投主文是“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
他形式来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的权益?”
(江呈亨/综合报导)
4.附注、心得、想法︰
依行政诉讼法第116条第2项及诉愿法第93条第2项综合以观,声请停止执行之要件有三:
1.原行政处分之合法性是否显有疑义
2. 原行政处分之执行是否将发生难以回复之损害,且有急迫情事
3.停止执行是否于公益有重大影响
乖乖走基层打陆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