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条文:
市政府资本额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投资事业,其总经理应列席市议会备询
;董事长经市议会之邀请亦应列席备询。
市政府资本额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之投资事业,其总经理或董事长如系本府
股权代表,经市议会邀请应列席报告;
如二者均非市政府股权代表,由市政府指派股权代表一人列席报告。
根据新闻内容说要修正如下:
为了把吴音宁“架”进议会,市府财政局近日修正《台北市政府投资事业管理监督自治条
》,在第九条第二项明订,除市政府资本额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之投资事业,其总经理或董
长如系市政府股权代表,经市议会邀请应列席报告及“备询”
更增列“吴音宁条款”,
市政府提供场地并与投资事业订有委托经营管理契约者,
应于契约载明“经市议会邀请列席者,应列席报告并备询及其违约罚则”,以督促总经理或董事长列席市议会报告及备询
,并强化市府对外投资事业的监督管理。
所以台北富邦银行有符合上述条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