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黄士修绝食拼补件 中选会拒收+2千字呛

楼主: DICB (曾经拥有)   2018-09-17 01:03:28
※ 引述《Uizmp (黑袍法师)》之铭言:
: 1.新闻网址:
: https://bit.ly/2NgDB2N
: 2.新闻来源︰
: ETToday 新闻云
: 3.新闻内容︰
: 黄士修绝食拼补件 中选会拒收+2千字呛“法治原则将荡然无存”
: 记者赖于榛/台北报导
: 以核养绿公投领衔人黄士修拼补件,他遭中选会拒绝后展开绝食行动已超过70小时,
: 陆续有前总统马英九、国民党前主席洪秀柱、立委王育敏等人前往探视打气,并质疑
: 中选会过度解释法令。中选会16日发出长达2000多字的新闻稿强调“全国性公民投票
: 案中选会已点收完毕,无权再点收”,更表示若接受“补件”法治原则将荡然无存。
: 黄士修、台湾鲷民廖彦朋等人13日下午13时带着2.4万份连署书要求“补件”,期待
: 中选会能让以核养绿公投补件,但却遭到拒绝,他与廖彦朋等人一怒之下坐在中选会
: 言绝食抗议,并多次发出通牒要求中选会主动收件,马英九探视时也曾提醒中选会行
: 政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法令不能过度解释,不能滥用,这样才能真正实施民主
: ,不过中选会依然踩定拒收立场。
: 以核养绿行动小组16日中午在济南路展开短讲,并宣布黄士修绝食已破70小时,现场
: 聚集民众破百人都以步行声援以核养绿补件,廖彦朋则痛批“政府烂掉了!”
: 中选会随后发出2000字的新闻稿,内文指出“全国性公民投票案中选会已点收完毕,
: 无权再点收”,更说根据公投法第13条,若连署人数经概略点收后未达法定门槛,公
: 投法才给予领衔人一次补提连署书之机会,强调如果接受“补件”,未经法律授权即
: 便宜行事,法治原则将荡然无存,“黄先生无补提之权利,亦无权对已经结束的点收
: 程序要求重启,而进行第二次点收”。
: 中选会拒收补件新闻稿全文:
: 全国性公民投票案中选会已点收完毕,无权再点收
: 中选会表示,该会为独立机关,对于所有公民投票提案皆依公平、公正、公开之精神
: 办理。不因提案人不同而有所优惠或歧视,更不因提案内容是否支持或反对特定政治
: 议题而给予差别待遇(宪法第7条;行政程序法第6条参照)。在无法律授权时,该会
: 不得擅自给予某项公民投票提案优惠,以免牴触法治国家最基本的法律保留原则。
: 黄士修先生领衔向中选会提出之“您是否同意:废除电业法第95条第1项,即废除‘
: 核能发电设备应于中华民国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运转’之条文?”全国性公民
: 投票案,第二阶段连署书已于107年9月6日经该会依公民投票法第13条第1项查收,共
: 314,135份,并开立查收收据在案。中选会业已函请户政机关查对。在查对完成前,
: 并无再次点收之权限与义务,黄士修先生亦无向该会再次送件之权利与必要。中选会
: 已当面向黄先生说明,并发新闻稿澄清。为免黄先生误解公投法规定,特别再次书面
: 厘清,并向社会大众做以下说明:
: 一、
: 本案已点收,不适用公投法第13条第1项之补提规定,该项规定:“主管机关收到
: 连署人名册后,经审查连署人数不足前条第一项之规定、经删除未签名或盖章之连
: 署人致连署人数不足或未依前条第三项规定格式提出者,主管机关应通知提案人之
: 领衔人于三十日内补提,补提后仍不符规定者或逾期不补提者,该提案应予驳回;
: 合于规定者,应函请户政机关于三十日内完成查对。”本项概略点收(raw count)
: 规定之主要目的在于确认未经查对前之连署书份数,是否达到法定门槛281,745份
: (公投法第12条第1项)。若连署人数已达法定门槛,即应启动户政机关的查对程序
: ,而无补提之必要与正当性,这样才可以快速进入连署书查对阶段。所以没有所谓
: “第二次送件”或“补提”的问题。若连署人数经概略点收后未达法定门槛,公投
: 法才给予领衔人一次补提连署书之机会。
: 二、
: 部分人士认为“公投法及公投法施行细则规定没有规定只准送一次,能不能让他们补
: 送一次,使整个累计的连署书能符合规定,免得到时候审查之后被退件。”这种解释
: 牴触公投法第13条第1项之立法目的。公投法第12条第3项已明文规定连署人名册应分
: 直辖市、县(市)、乡〈镇、市、区)分别装订成册,向主管机关提出。其立法旨意
: 就是要连署人名册一次提出,并分类清楚以方便分送各地区户政机关查对;如果可以
: “第二次送件”、“第三次送件”……甚至无限次数提出,那何必预作分类?又如何
: 分类?更何况没有任何一个机关可以有办法无限次数收件。如果领衔人担心
: ,经户政机关查对后,发现不足法定门槛,在查对程序中就要求补提连署人,以免错
: 过公投绑大选时间,而要求“第二次送件”或“补件”,将使得已经完成之点收程序
: ,处于悬而未决,户政机关将无从判断何时为查对截止日。本会必须依法行政,在法
: 定前提要件尚不具备的情形下,若未经法律授权即便宜行事,法治原则将荡然无存。
: 三、
: 黄先生9月6日向本会提出连署人名册后,本会已依法点收314,135份连署书,超过公
: 投法第12条第1项最低门槛281,745份,故无补提之必要。依公投法第13条第1项之点
: 收连署书阶段已经完成,经本会函请户政机关查对,目前已进入30天查对期。公投法
: 并未授权本会得重启第13条第1项之点收,故黄先生无补提之权利,亦无权对已经结束
: 的点收程序要求重启,而进行第二次点收。
: 四、
: 另有不同声音认为“公投法规定,连署总时间其实是6个月,6个月内都可以去连署、
: 缴交连署书;换言之,没有停止收件的问题,只有在哪个时间点达标的问题。中选会
: 说9月14日停止收件,是为了要绑九合一大选,但只要6个月内能连署到法定门槛,中
: 选会没有理由不收件。”以上意见误解了公投法第13条第1项规定的领衔人和中选会
: 之间的分工界线。领衔人一旦领取连署表格,在6个月的连署期间内,他必须努力收
: 集超过法定门槛份数(281,745)连署书,才一次向中选会提交。若提案份数不足,公
: 投法第13条第1项给予一次补提机会。如果领衔人自己觉得连署份数只有超过法定门
: 槛一点点,那他应该多收集连署书,直到他有信心连署书经查对后,仍有足够份数
: 可以跨越法定门槛,再来向中选会提交连署人名册。
: 6个月连署期间内,在点收连署书程序结束前,领衔人随时都可随时缴交连署书,中
: 选会没有理由不收件,当然也没有停止收件的问题。到目前为止的10件公投案,中选
: 会都是随到随收,不曾拒收。10个公投案皆经依法点收,并送交户政机关查对在案。
: 点收阶段已经完成,没有任何一个公投案可以要求本会再次随时点收。
: 五、
: 目前连署书正在户政机关查对,户政机关须在30天查对期内完成。依公投法第13条
: 第3项规定,黄先生提出之连署人名册经户政机关查对后,其连署人数若合于公投法
: 第12条第一项规定之法定门槛281,745人,本会应于十日内为公民投票案成立之公告
: ,并将该公民投票案予以编号;只有当黄先生提出之连署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经本会
: 通知黄先生于30日内补提连署书,黄先生才有依公投法第13条第3项补提连署书之必要
: 。本会必须依法行政,在法定要件尚未具备下,不得超越公投法第13条第3项规
: 定之可能文义范围,提早受理黄先生补件。
: 六、
: 除了黄先生的提案外,目前共有10个提案依法送往全国各户政机关查对。若给予黄先
: 生特别优惠,进行法律未授权的“第二次收件”或“补件”,将造成对其他九个公民
: 投票提案的不公平对待,而牴触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精神。若同样给予十个公投案进
: 行法律未授权的“第二次收件”或“补件”,不仅违反法律保留,同时造成户政机关
: 无所适从,不知每一个案件的30日查对期间何时起算、何时截止。
: 4.附注、心得、想法︰
: 比较有趣部分:
: 第三点:
: 公投法第13条第1项之点收连署书阶段已经完成,经本会函请户政机关查对,目前已进

: 30天查对期。
: https://web.cec.gov.tw/preview/cms/27319 中选会公投专区
: 今天 9/16 了, 我说那个函请公文呢? 民众要如何知道什么时候进入查对期了?
: ==
: 第四点:
: 如果领衔人自己觉得连署份数只有超过法定门槛一点点,那他应该多收集连署书,直到
: 他有信心连署书经查对后,仍有足够份数可以跨越法定门槛,再来向中选会提交连署人
: 名册。
: 好吧, 大家都知道 9/4 中央社这则 是假新闻了
: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9040317-1.aspx
: 补上假新闻之2
: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8230352.aspx
: ==
: 核终要玩这个还是太差太远了.. 唉
中选会拿法条就输了!
第因为公投法有规定只能补件一次吗?
这个就好比法律漏洞,人家钻法律漏洞,你有本事叫立法院修订完整啊!
公投法里面只规定到,件数不够时通知之后三十天内补件完毕!
只规定到这里又没规定只能补件或第一次做审查时候只能一次送足,不得补件...
这是谁的问题??
是立法院猪公问题,并非是市井小民的错!
而且去年修订公投法的时候为什么不修订好法律漏洞??
也好比资基法的漏洞,就以加班费来说:
时薪150
23K
工读生做多少算多少,可是工读生加班时候加班费如何计算??
23000/240啊!
那么请问一下这些惯老板违法了吗?
没有嘛!
所以中选会自己好好吞下去吧!
对喔!
现在立法院猪公立委最多的吱己人,难道中选会连吱己人是最大党.猪公立委最多,无法
修订公投法吗?
作者: chathamcat (chathamcat)   2018-09-17 05:17:00
落后国家情理法,文明国家法理情马皇诏曰:一切合法,谢谢指教
作者: Uizmp (黑袍法师)   2018-09-17 06:30:00
就是因为对法律条文定义未尽妥善, 才会进入论理的阶段这部公投法, 连用都还没用过几次, 有未尽完善之处很合理的
作者: r13974682 (UU)   2018-09-17 06:41:00
谁叫你不一次给完(
作者: houseguy   2018-09-17 07:06:00
制度就一定被玩坏,台湾被国民党统治了这么久..遗毒难怪一下子抄写,一下子补件..是DDOS攻击吗
作者: chathamcat (chathamcat)   2018-09-17 07:38:00
觉得法令不完备,那就进议会修法。想回到两蒋威权时代,人治高于法治吗?
作者: Uizmp (黑袍法师)   2018-09-17 07:42:00
喔呵呵, 土条他们有要求什么要"修改法令"的东西吗?
作者: jacky23 (流浪汉)   2018-09-17 13:12:00
法条写这么清楚了 连模糊解释的空间都没有 要改就找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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