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assp (iassp)》之铭言:
: 驾严规重罚,订定《刑法》第185条之三,“就是我在立法院提案的,我对于酒驾深恶痛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第 185-3 条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二
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零点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百分之
零点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认服用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
驶。
三、服用毒品、麻醉药品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