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thralin (工口)》之铭言:
: ※ 引述《kiwibee (奇异蜜蜂)》之铭言:
: : https://upload.cc/i1/2018/08/28/xbGeU5.png
: : 我这个人与世无争 这是我第一次报案
: : 我想吴祥辉的言论警方最好谨慎侦查一下
: : https://tinyurl.com/y8qf2ynx
: : 尤其搜索一下他家里有没有刀
: 结果换他去告报案的妨害名誉+求偿200万了
: 恩.....有没有学法律的可以释疑一下这样子告的成吗
: 感觉怪怪的
科普一下法学知识
所谓的妨害名誉广义是指刑法中的妨害名誉与信用罪章
撇开信用不谈
309条: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这条是需要公然+侮辱(构成要件)
客观上:“公然”→指不特定多数人或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状态
不以实际上已共见或共闻为必要,又此之多数人,包括特定之多数人在内。
行为:“侮辱人”→""使人难堪为目的"",直接以言语、文字、图画、或动作
表示不屑轻蔑或攻击之意思,足以对于个人在社会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
达贬损其评价之程度。
白话版:这条主要是规范乱骂人干XX或当街吐人口水等等
310条: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
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847想告的应该是这条诽谤
但是这条有但书,还有大法官解释509号提出的真实恶意原则
""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
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
白话版:只要有相当理由确信为真实(ex:有查证)或能证明真实就不构成诽谤
再附上311条,也是免责的条件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三、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重点于此
四、对于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所以大家谨记言论自由的界线
就不怕随便被恐吓囉~
所以刑法是绝对不成立的
最可能就是民事告一告,浪费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