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暐瀚
3小时 ·
意图使人不当选?
当政治记者,最常遇到,也最注意的,就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104条”:意图使人当选
或不当选。
当参选人符合了参选资格,然后各地选委会,正式抽出“候选号次”之后,这位“参选人”
,就会变成“候选人”(变成有号码、有公报,等著被圈选的人了)。
这种时候,各地选委会,会公告“竞选期间开始”。选总统的“竞选期间”,是28天,直辖
市长15天,立委与直辖市议员,各十天。在“选举期间”,媒体报导必须公正,平衡,选前
最后十天也不可以公布民调,否则都有可能挨罚,甚至挨告。
今天晚上,很多网友传了段影片给我看,一位叫做“RJ”的网友,因为在网络制作批评台北
市议员的影片,挨告了。
不过根据他的说法,大同分局警方打电话给他,说议员告他“意图使人不当选”。
如果真是告这条,结案了。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104条:意图使人不当选”。这是得当事人成为“候选人”之后,才
能主张的权利。现在台北市选委会,根本都还没开始登记参选,哪来的“意图使人不当选”
可言?
洗洗睡,没事了。
暐瀚 2018-8-15 de 台北
(注:虽然此条此刻无法引用,但传播的内容如果涉及不实,当事人还是可以提告诽谤或妨
害名誉,端看主述的内容,是否偏离事实?是否可受公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