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国营事业管理法”
第三条中
政府资本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
者,立法院得要求该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至立法院报告股东大会通过之预
算及营运状况,并备询。
这是“台北市政府投资事业管理监督自治条例”
第九条中
市政府资本额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之投资事业,其总经理或董事长如系本府股
权代表,经市议会邀请应列席报告;如二者均非市政府股权代表,由市政
府指派股权代表一人列席报告。
两相比较就会让人觉得
当初北市府自治条例怎么会订成这样,非常怪异
结果遇到怪异结构的北农,就出现一个510可以生存的异度空间
虽然公股不到50%,但是我有放公股代表还是当董事长
代表这家公司政府要监督
管他总经理制还董事长制,对事务最专门的那个人来备询不就对了
不过要修法应该早就要动作了吧
蓝绿议员忙选举作秀,大概想得到的没几个
如果蓝的真的提修法,把下面改成比照上面
我想绿的应该没有杯葛的理由
当然到时对绿议员又是一个检定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