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oetze (异教神)》之铭言:
: 1.
: 所谓的实质影力,在说明龙潭购地案内陈水扁的犯行确实影响了最后的政策决定
: ,并不是凭空杜撰陈水扁的犯行,陈水扁在整个贪污的共犯结构里,从一开始的
: 共谋及执行都有参与,判决书里纪载得很详实,所以你看不到陈水扁的律师郑文
: 龙去反驳那些犯行,因为参与的人太多,著比说,游锡堃曾经否认陈水扁召开过
: 那场关键的会议,但可惜的是参加会议的不只他一人,其他参加的人的供词自然
: 会打脸游锡堃。
: 2.
: 郑文龙非总统职权说其实判决书里也被打脸得很大,但当然郑文龙不会告诉你。
: 因为陈水扁在不是总统职权内,作了以下的事:
: (1)在官邸召见李界木,并听取报告-这点是很有趣的,因为陈水扁夫妇第一次侦
: 讯时是否认在官邸见过李界木,但予会的其他人都承认了,陈吴最后也承认了。
: (2)召开一场非总统职权该召开的会议-既然龙潭购地非总统职权,陈水扁却把几个
: 相关主管都找来,这场会议就意义上来说不该有。
: (3)下了非总统职权不该下的裁示-既然郑文龙说龙潭购地案非总统职权,但陈水扁确
: 实下了明确的指示,决定要采行之前所有机关(除了李界木)总共打枪了七次的先
: 租后购的政策。
: 3.
: 法官为什认定陈水扁的裁示确实影响改变了政策?
: (1)那场会议前所有的单位都反对先租后购,开会时游锡堃还当场反对,但会后几个
: 参加的主管都转弯。
: (2)会后几个没参加而不知情的单位主管继续提出异议反对先租后购,证明根本没经
: 过讨论就转弯。
: (3)会后几个知情的单位用异常之行政程序,同意李界木所陈报以“先租后购”方式
: 。(后来包含刘世芳等人都遭到弹劾)
: 节录一段判决书的内容:
: 综观本件犯罪过程,李界木于执行吴淑珍之意旨受阻时,立即通知蔡铭哲向吴淑珍
: 报告所面临之困难,吴淑珍得知后,认祇有陈水扁以总统地位出面方能解决,遂告
: 知陈水扁该案情形并征得其同意,命蔡铭哲通知李界木前往官邸,直接向陈水扁报
: 告受阻状况。陈水扁未依体制,在官邸听取李界木报告所面临之难题后,允诺予以
: 解决,立即召集当时之行政院院长游锡 、副院长林信义、国科会主任委员魏哲和
: 及科管局局长李界木等人,在总统府会商。陈水扁不顾林信义、游锡 之反对,当
: 场裁示采行李界木所提之“先租后购”方案,并配合辜家之需求,限期于二、三个
: 月内与达裕公司谈妥土地价格。国科会、行政院即秉承陈水扁之裁示,改变态度,
: 以异常之行政程序,同意李界木所陈报以“先租后购”方式,将龙潭工业区并入新
: 竹科学工业园区方案。李界木随即于期限内,达成议价,完成签约,并自九十三年
: 三月十六日起陆续付款,配合辜家必须于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前顺利出租、出售龙
: 潭工业区土地之需求,以解除其财务危机。案件底定,吴淑珍即指示蔡铭哲,通知
: 辜成允,依约定将四亿元(折算为美金一千一百九十八万元),汇至国外指定之帐
: 户。
:
: 所以总归来说说
: 法官认定陈水扁吴淑珍什么都做了
: 从合谋=>执行=>收贿,无一不缺
: 但郑文龙抗辩说龙潭购地案不是陈水扁的职权
: 无法影响购地案决定
: 但你看到所判决书所记载的犯行
: 你还会说没影响吗?
: 所以实质影响力反而是陈水扁犯罪的最好注解
: 哪是啥凭空杜撰来入罪?
: 又
: 整个案子其实是吴淑珍一开始想赚佣金才搞出这一大篇的
: 要恨去恨她吧
笑死鬼了凭什么相信党国蓝教法官
对被告有利多数证词证据皆不采信
不利少数则全数采信以推论编故事
被告陈水扁针对龙潭购地案答辩:
首先,我既不知道辜成允2 亿元之事,也不知道吴淑珍拿到
2 亿元之事,也不知道李界木有拿到3000万元,我更没有其
他被告或证人说我知道该笔企业给钱的事情,当然也不知道
谁有拿到钱或是分到钱,而辜成允也说他不是基于行贿之意
思而给钱,也没有任何证据我与其他被告有收受行贿之意思
以及分担,依据最高法院判例,所谓共同正犯要就他人行为
有意思联络为要件,但是原审漏未审酌下列部分:辜成允于
原审之证述,他说为龙潭土地出售没有与吴淑珍、陈水扁报
告或是寻求协助,他说特侦组询问之后才知道辜仲谅有去谈
土地的问题,之前辜仲谅没有跟他提过。林百里于原审证述
:他没有为了土地的事情,去见过或是打电话给吴淑珍,吴
淑珍也没有明示或是暗示要给钱,他还说为此案见过游锡镣
院长,他说没有为了设厂的事情找过吴淑珍或是陈水扁,也
没有找人带话给吴淑珍或是陈水扁。辜仲谅98年4 月1 日于
原审证述,辜成允没有叫他去行贿公务员,没有为了龙潭购
地案仲介买卖而向陈前总统报告、说明或是寻求协助。蔡铭
杰于原审证述:龙潭土地要出售找夫人的事情,没有找过陈
水扁见面或是报告,没有透过辜仲谅兄弟报告龙潭土地之事
,或是佣金由2 亿元变成4 亿元之事。有关龙潭土地仲介出
售或是纳编竹科事宜没有跟陈前总统报告,还说给付金额给
李界木之前以及酬谢3000万元给李界木之后,都没有向陈前
总统报告过。李界木于98年4 月16日证述他收到3000万元的
事情都没有向陈前总统报告,因为这是依照他的职权去做,
他没有与总统有犯意联络。此外,吴淑珍98年3 月17日原审
证述:陈水扁不知道他在海外有帐户,调查局向总统报告他
在海外有存款的时候,他说没有。侦讯时他也供称,辜成允
透过蔡铭哲政治献金2 亿元的事情,陈水扁不知情,是在案
发之后才向陈水扁说的。从以上证人,不管卖地之辜成允,
需地之林百里,还有辜仲谅、蔡铭杰、蔡铭哲、科管局局长
李界木、吴淑珍,这些证人在原审证述并经过诘问所为之证
言,这样具体明确,一致公正,没有一个人说有关这些所谓
佣金要去行贿官员,也没有任何一个人知道其中2 亿、4 亿
元或是李界木3000万元,也没有人说曾经为了龙潭土地开发
、纳入竹科园区跟我报告或是寻求协助,包括林百里,这样
对被告有利之证据,足以弹劾蔡铭哲前后20多处矛盾供词,
他在之前的多次供证里面,从侦查到原审,跟李界木,辜成
允的部分,也有5 、6 次之多都是矛盾不符,一个前后说话
颠三倒四,今天只要他改口,只要他修正,只要他说记忆错
误,别人所说的话都是别人不对,都是以他为主,最后都是
以他为主,有这样得证言吗?别人说的都不对,他说的才是
真理,无法令人心服口服。检察官论告特别提到我涉及龙潭
案部分,有关钱的部分,完全是没有任何直接证据,以上这
些证人供证,更足以证明,检察官所谓之间接证据是有问题
的,这样推理与被告有利之证言是相牴触的,间接证据如果
有这么多问题,怎么可以作为证据,这些证人明确证述,我
确实是冤枉的,我不知道龙潭购地案有涉及钱的问题,我不
知道的事情,我太太从来不告诉我的事情,怎么扯到最后我
对于太太拿到其中2 亿我是知情的,被推理成必然、一定会
知情的,变成与我太太是犯意联络、行为分担,这对我是非
常羞辱的指控,我绝对不会作这样的事情,我非常尽心尽力
,是否有人从中利用我不知情隐瞒我,利用我从中得到什么
样的好处,但是很清楚没有任何证据说我主观上有犯罪之故
意,绝对不知钱的问题,就是不知情,不要罗织,不要凭空
想像。有关跟李界木于官邸见面的事情:绝对不是我主动约
见李界木到官邸,当天我很晚才回家,李界木之证述、吴淑
珍3 月19日之证述都说晚上8 点之后我才回家,而且他们都
说是吴淑珍约李界木到官邸,我只是顺便听李界木有关中科
的事情。当时是选举期间,大家都特别忙碌,而且我是候选
人。另外在总统府,当时五位与会的人没有说确定的时间见
面或是听剪报。跟总统见面,如果不是临时起意,为何包括
院长、副院长没有行程登载,除了我之外,其余四位没有证
述,游院长证述,这是国家重大政策,行政院本来就要推动
,他也没有交待李界木,行政院长包括科学园区开发,一个
有权决定的行政首长,完全是他个人的决策,国家重大政策
行政院本来就要推动,跟我有何关系。根据经验、论理法则
,涉及钱的问题,我怎么敢公开叫5 个人一起开会,林信义
97年10月29日供证,他不知道总统当场裁示采第一方案,如
果我有指示,他是副院长兼经建会主委,不会不知,还有魏
哲和之证述。很多重大政策大家都会考虑选举之因素,像是
健保费之调涨、豪宅税。林百里投资3000亿元面板产业,我
是总统候选人都不怕失去选票,事后证明我也没有失去选票
,也没有因为土地价格高低问题有所影响,在选前我们去动
工大家也认为很好,我没有因为选举的事情重大政策就停摆
,当时没有达裕公司的概念。李界木于原审供证,在总统府
不是总统裁示,是大家讨论之后之共识,怎么变成是我裁示
,很快就有共识结论,会议很快就结束,如果我有任何不法
意图,怎么会先试看看如果不行就取消,如果我知道有拿人
家的钱,会做这样的指示吗?何况李界木应吴淑珍之请到官
邸,林信义用他经建会主委名义行文行政院要将龙潭正式纳
入新竹科学园区,林信义于92年12月25日之前就不反对将龙
潭土地纳入科学园区,这是一个事实,也许92年12月25日以
前行政院内部有不同意见,但是经过内部沟通,最后改采支
持态度。最近吴敦义院长对于健保费调涨案,本来对于杨署
长有不同意见,但是后来院长支持署长的方案了,我相信这
也是经过内部的协调,从反对转而支持,这在行政部门是非
常常见的事情,怎么说有不同意见,中间一定有什么样的问
题。另一个重点,请庭上特别斟酌,受命法官之前问到蔡铭
哲,吴淑珍说2 亿元政治献金,蔡铭哲在我太太面前说辜成
允要捐献2 亿元政治献金,是蔡铭哲个人玩二面手法的事情
,但是吴淑珍坚持2 亿元是政治献金,有争执的1 亿元,吴
淑珍说没有拿到,蔡铭哲说有送给吴淑珍,问题是99年3 月
19日吴淑珍于钧院说龙潭案2 亿元,也就是美金600 万元是
2004年3 月辜成允说要作为政治献金,蔡铭哲没有说要另2
亿元作业费的事情,蔡铭哲也没有提到作业费里面剩余1 亿
元要给吴淑珍,蔡铭哲3 月12日、19日于钧院供证,作业费
里面1 亿元,李界木没有拿,李界木要将那笔钱给吴淑珍作
为选举之用,李界木于3 月19日立即反驳他从头到尾不知道
有1 亿元之数目,从93年3 月到5 月间,蔡铭哲送3000万元
之前,不知道有佣金可以拿,不知道有1 亿元的钱,李界木
当时是这样供证,何来要将1 亿元给夫人作为选举之用。受
命法官问蔡铭哲钱何时交给吴淑珍,蔡铭哲说大概是在选举
前,而且用郭铨庆帐户提领,2004总统大选投票日期是3 月
20日,提领到4 月19日,又没有先行垫款,可见4 月19日如
果是最后一次,已经是选举后的事情了,不是选举前交给吴
淑珍,其证述前后不符。原判决第358 页、起诉书第21页说
吴淑珍需款孔急等语,但是吴淑珍、陈镇慧都说2004年总统
选举不缺钱,事后证明国泰世华保险还有几亿元现金,怎么
可能如蔡铭哲说选举需要大量现金,请赶快汇钱回来,他的
说词完全不通,起诉书、原判决之认定有问题,所谓1 亿元
若是行贿款项,还要这样汇来汇去,这不合理,可见这1 亿
元是吴淑珍因为选举需要而汇回,或是李界木不拿而回馈给
吴淑珍作为选举之用,完全是不实之证述。原判决不敢交代
,但是笔录里面有,请合议庭帮忙注意这笔钱,我发现虽然
我不知道,南港案真正付款日期,郭铨庆付款日期,郭铨庆
97年10月7 日日供证,他说2735500 美元金是93年12月23日
到94年1 月5 日用林妙如等人名义所汇,具体说到2735500
元美金,不可能那么巧合刚好有一笔2735500 美元,但是之
前,就发生一个问题说361 万汇款其中2735500 美元是要付
给吴淑珍,表面看来是3612630 美元,也没有写2735500 美
元,正式有这笔数额是在年底并非年中,97年10月1 日钟莉
燕之笔录,她说这是郭铨庆向蔡铭哲借美金300 万元,
3612630 美元其中2735500 美元是还给蔡铭哲,而且还有收
支明细表,在南港展览馆案第2 卷第94至95页,郭淑珍供述
,汇出3612630 美元中2735500 美元,是要还给蔡铭哲他哥
哥的钱,郭铨庆说没有跟蔡铭哲借钱,难道他这样说就一笔
勾消,所以证明郭铨庆、蔡铭哲之间有金钱借贷之往来,蔡
铭哲利用郭淑珍瑞龙银行海外帐户,先给郭铨庆周转,郭铨
庆再还给他,利用郭淑珍帐户里面美金然后汇给吴淑珍,哪
有所谓1 亿元,这是郭铨庆、蔡铭哲之间之借贷,是先借给
郭铨庆付南港案的钱,转来转去都是他们在说,他们二个人
后来转为污点证人,这又是另一个罗生门,另一个栽赃,转
为污点证人之后,有百分百之凭信性吗?还可以让他们去私
下讨论,是这样办案吗?可以不凭证据吗?只是因为郭铨庆
说没有借款,只是先借贷,然后再还,中间1 亿元没有跑到
吴淑珍那边去,请合议庭明察。原判决引用马永成供证,作
为我与吴淑珍有犯意联络行为分担之证据,这是马永成臆测
之词,没有证据能力,证言没有提到龙潭案,他说企业给款
是政治献金,不是贿款,很多事情我不会跟太太讲。我收到
的政治献金我来帮忙,我太太也不知道,我付给谁我太太也
不知道,我怎么会跟她分享,证据何在,不能凭空推理。另
有关陈敏薰案:中华开发、大华证券、台北101 都是有民营
企业,这些人事决定取决于公司自理。陈敏薰给款之事,我
完全不知情,今天检察官论告也没有直接证据,都是用推理
,陈敏薰没有交给我,也没有说她给钱之事,吴淑珍拿到钱
也没有让我知道,陈敏薰于原审笔录供述是政治献金,我与
吴淑珍都没有对她募款,是她捐款给民进党,吴淑珍证述
1000万元是政治献金,大选之后,吴淑珍也转交部分政治献
金给我,我当时是民进党主席要分担很多经费,我为党募款
3 亿2000万元,林文渊证明投票隔日还是收到很多捐款,不
是选前才有政治献金,选后还是会有政治献金,不是如检方
所说选前才有,有的是当选以后才有。即使陈敏薰翻异前供
,她还是说未曾找过我行贿帮忙、或是求官,她只是借由夫
人之力请总统帮忙,何况陈敏薰还证述,吴淑珍没有承诺,
吴淑珍没有跟我说过陈敏薰人事案,人家是找她,不是找我
,陈敏薰说大华证券是民间公司,有权决定的是股东,吴淑
珍、陈水扁没有权决定,台北101 董事长人事安排我没有介
入,马永成跟人家去谈我都不知道,台北101 董事长是辜仲
莹建议,没有与总统协商,我也不知道他们去协商台北101
的事情,因为陈敏薰是开发金董事长,但是她还有四席董事
,后来被换下,他们要帮她安排新的职务这是必然的事情,
跟我有何关系?原判决第380 页认为我向陈敏薰收受贿款,
是与事实不符,我做为总统顶多问我有无这样的可能性、或
是人事上消息,有时我会帮这个忙,但是人事上关切、打听
,并非总统职权,辜仲莹可以决定,他说有困难也没有明讲
。台湾民主基金会执行长,我曾经推荐过执行长人事,包括
蔡英文也推荐过,但是王金平院长都不采,推荐人事是否推
定就是法定职务?
洗钱案部分,我再补充一点。起诉至原判决,有哪个人头帐
户是我借的,哪个海外帐户是我开的,信托公司哪个与我有
关,我完全不知情。检察官论告,关于我曾经说过理财专员
等等,那是案发后我问我太太怎么这么麻烦转汇那么多,我
怎么会知道,我是看到起诉书、判决书我才知道,是案发后
我太太说的,我问她怎么会变成这样,怎么可以这样一句,
就说我知情,可以这样推理吗?至于威格林的事情,我更不
清楚,我还以为国泰世华保险室选举剩余款,我也不知道多
少,是选举要用,放在那边,后来搬去元大那边,我也不知
道,后来经过马家海外洗钱,后来变成陈致中夫妇的帐户,
我都不知道,怎么会变成我是洗钱犯罪,其他部分,我之前
都讲过,不再赘述,不足部分请辩护人补充。感谢合议庭耐
心听我讲这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