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很奇怪的题目,公共汽车司机的雇主不是台北市政府,甚至也不是派遣员工
公司司机的老板叫公共汽车业者。
公共汽车司机的薪给,是雇主与员工间的事,法理上与台北市政府无关
(当然劳工局是主管机关没错 有他主管机关的职权在)
如果你是承揽商乙方,因为一例一休增加成本,已经签好的约,想提高价格
恐怕甲方不会理你,比较有良有制度的甲方,会你跟修约提高价格,有的是直接
把工程款的调整机制写在合约理(比如连动油价、电价、基本薪资等等)
但无论修不修约,依法给薪的责任在承揽商雇主,承揽商如果不发薪或少发,则违法。
换到这个案例,公共汽车业者要依法准时给薪一毛不得少,短发晚发则违法,香伶大姐
可以向业者开罚。
政府给钱要有科目有预算的,你议会早通过就早发给业者,晚通过就晚发给业者,
当然也许局处也有大水库可以挪支,市长也有预备金,但不申请预算,说不定也会
被议员出来靠爸说为什么不编预算送审。
开公司标案子本就该有周转金在,不能说甲方还没给钱就拖薪,否则台北市政府
也可以出来靠腰说中央未因一例一休补贴预算,然后短发雇员薪水,岂不天下大乱。
如果可以直接挪支钱出来给业者也好,但如果业者真的因此拖薪,也该开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