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受公评
这四个字在台湾司法史上真的是非常有趣
这时就一定又要提到马英九了
就举那个月薪47万每个月存48万的谣言来说好了
这还好是绿营的律师去提告
要是换做马英九自己去提告损害名誉之类的
说不定又要被可受公评去了
但可喜的是
这两年来周玉蔻丢的几个泥巴纷纷败诉
不然真的没完没了
我个人认为所谓的可受公评仍然必须建立在确切的证据上
甚至应该说
所谓的公评
应该是针对某人确实已经做了的事去讨论对与不对
这就是公评
这就好像你去说柯文哲的某项作法或政策不对
就算你的论点错误
但这种公评自然没什么问题
但拿着不知所谓的数字金额或空穴来风的说法来指控他人
这种事身为公众人物和或政治人物就没有什么可受公评不公评的
这种"原罪"谁都背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