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浅蓝的,如果质疑我颜色的人可以去查我以前发过的文
我觉得这个判有罪合理
简单来讲一、二审地院高院就是对所谓宪法赋予总统的“院际调解权”认知不同
地院觉得马把黄世铭跟他讲的案情泄漏给行政院长江宜桦符合院际调解权的阻却事由
所以判马无罪
高院认为这并不符合院际调解权的精神所谓的院际调解权不是让你这样用的
宪法所赋予总统的院际调解权比较是用在当行政、立法互相冲突施政窒碍难行时
总统可以当中间人调和行政、立法两院之间的纠纷这比较符合院际调解权的精神
不是让你用在泄漏司法案情的
我个人的想法也是跟高院一样我也觉得总统不能仗着这个宪法给他的权力来泄密司法案情
我的看法跟高院一样所以我觉得判有罪合理
不然以后如果总统都利用这权力来介入司法个案对司法独立是很大的伤害
所以我赞成高院判有罪的见解
只是这种泄密罪除非你是泄漏国防、国安机密否则罪都不重基本上都可以易科罚金
黄世铭也是易科罚金缴掉就没事了
所以我觉得轻判4个月合理
以上是我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