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管双重标准?徐国勇吁媒体勿曲解法律
对于这样的说法,徐国勇首先引述《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 34 条内容规定,“专任教育
人员,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外兼课或兼职”;徐国勇说,所谓的法令另有规定,是
指《公立学校专任教师专职处理原则》第三条内的规定“教师兼职需与学校建立产学合作
关系者”。
最后徐国勇拿出,《台湾大学非兼任行政主管职务之专任教师任职或兼职营利事业机构或
团体准则》称,该法规第 1 条就明确规定非兼任行政主管职务的专任教师,到营利事业
机构任职或兼职,必须要跟台大建立产学合作关系。
徐国勇说,从法规到台大内规都说专任教师在外兼职需要有跟台大签订产学合作关系,而
管中闵兼职在先,台哥大跟台大产学合作在后,台大书面同意书更是后补,所以徐国勇呼
吁媒体与电视上的朋友们,不要再故意继续曲解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