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网站声明稿中的附件二:台大遴选争议的法律解析
http://tinyurl.com/y8rbjkxe
直接呛明了管中闵违法兼职事证明确,教育部应不予以聘任
它的论点简单说明如下:
1.106/5/2 管中闵送出‘台湾大独董职务签办表’,申请兼任106/6/14~109/6/13
期间的台湾大独董
2.106/5/3 台大财金系系务会议通过兼职申请
3.106/5/17 当时杨校长签办同意
4.106/9/29 台大与台湾大签定产学合作及学术回馈金契约
4.106/10/2 台大正式函覆台湾大同意管教授兼任独董并副本给管中闵
因为种种原因(说明如后),台大正式同意兼职正式生效日应在106/10/2号,但管中闵
在106/6/14就已上任台湾大独董,所以这段期间106/6/14~106/10/2号都是违法兼职
原因A. 依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第3条第5款第1目规定,教师兼职范围如下
1.与学校建立产学合作关系者
原因B. 依据‘国立台湾大学专任教师(研究人员)兼任非政府机关职务签办表’中
其中一条载有:拟奉核可将于该公司签订□产学合作契约□学术回馈金契约
而另有一条载有:专任教师(研究人员)应经本校书面同意,始得于校外兼职。
依据原因A+B所以签订产学合作契约或回馈金契约为同意兼职的先决条件,故在正式签约
后的10/2正式回函才是准许兼职效力的起始日期,不朔及既往,6/14~10/2都是违法兼职
而5/17号校长的批可只是内部意见不算数
看完这个法律解析第一反应是:额..三小~? 好像有道理却好像又有点怪怪的
疑问A.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第3条第5款第1目规定‘实际上有两条’
1.与学校建立产学合作关系者
2.政府或学校持有其股份者
(法律出处:http://tinyurl.com/y9qgmshd )
台大持有台湾大股份的没有任何问题,所以没有一定要产学合作才能兼任独董吧~?
疑问B.虽然台大教师兼职签办表里有一条是让你选择是产学合作还是回馈金
但同时也有一条是:‘□本案属代表政府或学校持有之股份至营利事业兼职,拟请
同意免签订产学合作契约及学术回馈’,而本案虽然看起来的确是走产学合作模式
但依据母法:‘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来看并不代表你走产学合作
模式就跟持有股票互斥吧~?
疑问C.虽然台大教师兼职签办表有一条是:‘专任教师(研究人员)应经本校书面同意,
始得于校外兼职。’,但因为他规范主体是专任教师(研究人员),所以管中闵
只要这份签办表上呈到校长批可就算得到书面同意了吧~?有什么必要性一定要解
释成要拿到那份10/2台大发函给台湾大的副本才算呢~?
以上,这是我浪费时间去研究教育部声明稿的附件心得,不知道有没有在这个高教体系内
的版友能够说明我的疑问或是分享实务经验,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