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推文说 不知道台北市府要赔多少钱?
让我很好奇 为什么厂商片面终止或解除契约(撤案算是终止或解除契约吧)
机关要赔钱呢?
我查了一下采购法:
(因为缩网址一直出问题 没法提供网址 我是GOOGLE关键字: 采购法 契约终止 请见谅)
拾壹 契约终止解除或暂停执行
六十五、 (终止或解除契约之情形)
契约得订明机关得通知厂商终止或解除契约之情形。
契约得订明终止或解除契约,属可归责于厂商之情形者,机
关得依其所认定之适当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厂商完成被终止或解
除之契约;其所增加之费用,由原契约厂商负担。
六十六、 (因政策变更之终止或解除契约)
契约因政策变更,厂商依契约继续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机
关得报经上级机关核准,终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约。但应补偿
厂商因此所生之损失。
六十七、 (终止契约后之契约价金给付)
依前条规定终止契约者,厂商于接获机关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
之履约标的,依契约价金给付;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约标
的,机关得择下列方式之一洽厂商为之:
(一) 继续予以完成,依契约价金给付。
(二) 停止制造、供应或施作。但给付厂商已生之制造、供应或施作
费用及合理之利润。
六十八、 (暂停执行)
契约得订明厂商未依契约规定履约者,机关得随时通知厂商部分
或全部暂停执行,至情况改正后方准恢复履约。
有前项情形者,契约应订明厂商不得就暂停执行请求延长履
约期限或增加契约价金。
六十九、 (暂停执行之补偿)
契约得订明因非可归责于厂商之情形,机关通知厂商部分或全部
暂停执行,得补偿厂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费用。
前项暂停执行,机关得视情形,酌予延长履约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