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按照中国的观点,台湾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下面的一个地方政府
若按照主权国家司法机关层级节制原则
作为中央政府组成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对台湾法院有拘束力才对啊?
如同台湾的最高法院之于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之于地方法院那样
中国政府既然宣称要给台湾人”国民待遇”
那为何不开放台湾人上诉权
假如台湾人对高等或最高法院的判决不服
可以直接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呢???
这样一来能让台湾人有实质第四审的机会
对于一些官司想翻盘的台湾人有实质利益
也能对外宣传中国持有台湾主权的”事实”
对于中国政府跟部份台湾人而言,不是很好吗?
请问各位,为何中国政府惠台措施不包括法院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