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补休“届期”核算工资,应该设定“届期”的期限
二、《劳基法》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超过54小时
三个月总加班时数不得超过138小时(平均每月46小时)
应界定所谓3个月138小时是哪3个月
三、劳资会议协商后的结论,依规定要向地方主管机关报备
但何时报备应明定期限,以方便劳检作业
四、《劳基法》第36条适用放宽 弹性7休1的特殊行业别,应由中央政府来认定。
赖香伶的建议感觉蛮不错
但第二点比较不了解她建议的用意
第一点
加班补休若没设定期限
其实挺可笑
例如制定加班后一年内须补休 不然得直接发给员工加班费
第二点
看不太懂
第三点
用意方便劳检 容易了解
第四点
这本该就是中央该扛责的 当然表示认同
我想柯P找赖香伶当劳动局长 真的是找对人了